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玟霖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李岳洋律師具 保 人 謝耀賢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961號,113年度偵字第9073號、第9074號、第9364號、第9543號、第15749號、第15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耀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數額保證金之方式,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或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中為其要件。
二、經查:㈠被告陳玟霖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訊問後諭知具保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由具保人謝耀賢出具保證金後獲釋等情,有該次訊問筆錄、臺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詳第30961號偵卷第357至369頁),堪以認定。
㈡被告前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均藉故未到庭,其情形如下:
⒈本院前於114年6月6日,傳訊被告進行準備程序(併通知具保
人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保等旨),傳票於114年5月9日各補充送達於被告住、居所(詳本院訴字卷一第279至281頁),而被告仍先後於114年5月22日、(先於同日入境)同年6月4日出境(即未再入境),而未遵期到庭(庭後透過辯護人以罹患急性腸胃炎為由請假,詳本院訴字卷一第339至344頁);⒉本院復於114年12月15日,傳訊被告進行準備程序(併通知具
保人通知被告到庭,否則沒保等旨),傳票於114年10月17日補充送達於被告住所(詳本院訴字卷二第143頁、第155頁,居所遭退件),而被告仍未遵期到庭;⒊本院又於115年4月8日,傳訊被告進行準備程序(併通知具保
人請偕或促請被告到庭,否則依法沒保等旨),傳票於115年3月13日補充送達於被告住所(詳本院訴字卷三第93頁、第103頁,居所遭退件),而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庭後透過辯護人以罹患急性咽喉炎為由請假,詳本院訴字卷三第277至279頁);⒋本院再於115年8月12日,傳訊被告進行準備程序(併通知具
保人請偕或促請被告到庭,否則依法沒保等旨),傳票除於115年5月11日補充送達於被告住所(詳本院訴字卷三第335頁、第343頁,居所遭退件),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而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庭後透過辯護人以罹患急性冠心症等為由請假,詳本院訴字卷三第365至367頁)。而觀諸被告於前揭114年6月6日庭期前,業經本院合法通知應遵期到庭,卻仍未於庭前檢附正當事由及相關憑證向本院陳報請假,即恣意於114年6月4日出境(嗣即未再入境)而拒不到庭,已可見其規避審判之心態;又參諸前揭被告於庭後始透過辯護人以患病為由請假之舉,可知被告對於上開庭期均已知悉,然其卻於114年6月4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佐,復未向本院陳明其具體所在,足見其係以長期滯留國外不歸方式,藉以逃避接受司法審判,顯有逃匿情事。至被告前揭所稱罹患急性腸胃炎、急性咽喉炎及急性冠心症等事由,其所提出之相關診斷證明書非由我國合格醫療院所及醫師開立,真實性並非無疑,且核均非屬不到庭之正當理由,而卷內亦查無被告有何因不可抗力發生阻礙情事,自無礙其上開已有逃匿情事之認定。
㈢被告於本院115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時,經本院合法傳喚
(本院併通知具保人請偕或促請被告到庭,否則依法沒保),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準備程序筆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刑事裁定、拘票、公示送達公告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參(詳本院訴字卷三第335至337頁、第343頁、第347頁、第349頁、第351頁、第363至364頁、第371頁、第401頁、第409至411頁、第413頁、第421至423頁),且顯有逃匿情事,業據敘明如前,揆諸首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楊孟穎法 官 林皓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