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竑睿(原名姚韋志)

程彥霖選任辯護人 張方駿律師

張方俞律師被 告 張力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律師被 告 倪家宏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被 告 劉奕呈選任辯護人 張晉豪律師具 保 人 游凱慧被 告 曾郁順

張弘昆

林泓谷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被 告 陶佳妤

林雅文

王星媛選任辯護人 張繼文律師被 告 趙珮雯選任辯護人 姜智匀律師

王文宏律師被 告 蔡欣庭

許芷娸

蔡咏芯

黃榆珊

李承淇

陳方佑

王竣民

許庭睿

蕭力祥

沈柏丞

黃楷元

連詠晴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被 告 黃建智

侯建琮

吳國銓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被 告 侯誼鈞

張祐瑞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律師被 告 許智皓

洪毅軒

陳星卉

萬孟勳

壽興邦

賴雨昕

董耀强

尤昱雄

黃瀚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28號、112年度偵字第17260號、112年度偵字第3673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姚竑睿、程彥霖、張力、倪家宏、劉奕呈、曾郁順、張弘昆、林泓谷、陶佳妤、林雅文、王星媛、趙珮雯、蔡欣庭、許芷娸、蔡咏芯、黃榆珊、李承淇、陳方佑、王竣民、許庭睿、蕭力祥、沈柏丞、黃楷元、連詠晴、黃建智、侯建琮、吳國銓、侯誼鈞、張祐瑞、許智皓、洪毅軒、陳星卉、萬孟勳、壽興邦、賴雨昕、董耀强、尤昱雄、黃瀚儀,均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許芷娸、許庭睿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有本院送達回證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待被告許芷娸、許庭睿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係以:㈠姚竑睿(綽號:洪,原名姚韋志)、程彥霖(綽號:阿昊)

、張力(綽號:阿勛)、倪家宏(綽號:信哥)於民國110年11月間起,陸續投資並設立和陽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和陽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營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於111年1月26日核准設立登記、同年8月29日解散),並由曾郁順(綽號:阿俊、陳汶俊,原名曾順郁,參與部分詳後述)擔任和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由張弘昆協助承租和陽公司實際營運地點即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辦公室、申請IP位址「1.163.85.93」號供和陽公司使用。和陽公司係以販售保健食品如維生素【外盒英文品名:NATURAL MULTIVITAMIN,外盒中文品名:天然綜合維生素,總經銷商名稱:和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薑黃素、葉黃素【外盒英文品名:CALENDULA EXTRACT(LUTEIN10%),外盒中文品名:金盞花萃取物,總經銷商名稱:和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丹蔘膠囊(外盒英文品名:DAN SHEN EXTRACT,外盒中文品名:丹蔘膠囊,總經銷商名稱:和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件組人蔘禮盒等為業,並將商品交由獨資商號邦齊生技工作室【下稱邦齊工作室,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負責人:李承淇(綽號:小宇,參與部分詳後述),於111年2月17日核准設立、同年8月23日歇業】、獨資商號泓霖生技商行【下稱泓霖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負責人:侯建琮(綽號:橘子,參與部分詳後述),於111年2月17日核准設立、於同年8月19日歇業】、獨資商號升興生物科技企業社(下稱升興企業社,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負責人:林承達,於111年4月22日核准設立、同年8月24日歇業)及獨資商號昇典生技商行【下稱昇典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負責人:陳瑨哲(綽號:哲哲),於111年5月6日核准設立、同年8月30日歇業】販售,且與邦齊工作室、泓霖商行、升興企業社、昇典商行共同分租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為辦公室,以該處作為進貨保健食品、招募業務人員推銷商品等事務,是邦齊工作室、泓霖商行、升興企業社、昇典商行係隸屬於和陽公司,便於分別不同組別之業務人員利於行政管理,該等法人間人員、薪資發放等事宜均緊密相關。㈡然因銷售狀況不佳,倪家宏即尋劉奕呈(綽號:劉哥)加入

和陽公司,由劉奕呈擔任和陽公司、邦齊工作室、泓霖商行、升興企業社、昇典商行之顧問,劉奕呈遂提議以女性銷售人員透過交朋友之方式,向男性客群銷售商品之模式營業,且邀集林泓谷(於111年2月4日加入,綽號:艾迪,為泓霖商行實際負責人,負責差勤、進出貨管理及面試行政人員、業務人員等業務)、曾郁順(亦擔任和陽公司總務人員、劉奕呈之特別助理,負責進出貨管理等業務)、擔任行政人員之陶佳妤【於111年2月底加入,綽號:妤寶,負責製作薪資報表、員工勞健保、發放薪資及處理與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間第三方支付相關流程等業務】、林雅文(於111年4月1日加入,綽號:雅雅,係行政人員,負責製作金流報表、核對進出貨等業務)、王星媛(於111年4月20日加入,綽號:星媛,負責製作出勤報表、業績報表等業務)及趙珮雯(於111年6月21日加入,綽號:珮珮,係櫃台人員,負責出退勤紀錄及處理104人力銀行網站人員應徵等業務)等4人、擔任女性銷售人員之蔡欣庭(於111年3月底加入,綽號:柔娜)、許芷娸(綽號:魚)、蔡咏芯(於111年2月7日加入,綽號:芯芯)、黃榆珊(於111年2月間加入,綽號:莎莎)及其他女子、擔任業務人員之李承淇(於111年2月初加入,綽號:小宇,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名稱:

柔娜)、陳方佑(於111年2月8日加入,綽號:阿佑,使用之LINE名稱:柔娜、魚)、王竣民(於111年2月間加入,綽號:吉米,使用之LINE名稱:BA娜娜)、許庭睿(於111年5月間加入,綽號:小睿,使用之LINE名稱:柔娜)、蕭力祥(於111年5月2日加入,綽號:阿力,使用之LINE名稱:柔娜)、沈柏丞(於111年2月初加入,綽號:小柏,使用之LINE名稱:魚兒)、黃楷元(於111年2月中旬加入,綽號:單單,使用之LINE名稱:妏妏)、連詠晴(於111年2月初加入,綽號:兔兔,使用之LINE名稱:妏妏)、黃建智(於111年4月間加入,綽號:小黃,使用之LINE名稱:妏妏)、侯建琮(於111年2月中旬加入,綽號:橘子,使用之LINE名稱:芯芯)、吳國銓(於111年6月8日加入,綽號:銓銓,使用之LINE名稱:芯芯)、侯誼鈞(於111年2月中旬加入,綽號:LEON,使用之LINE名稱:HAN即涵涵,係「涵涵」組業務之組長)、張祐瑞(於111年2月底加入,綽號:RR,使用之LINE名稱:涵涵)、許智皓(於111年2月間加入,綽號:

RY,使用之LINE名稱:涵涵)、洪毅軒(於111年5月初加入,綽號:天天,使用之LINE名稱:QIAN)、陳星卉(於111年5月19日加入,綽號:AK、使用之LINE名稱:芊鼻)、萬孟勳(於111年6月15日加入,綽號:阿萬,使用之LINE名稱:芊芊)、壽興邦(於111年5月2日加入,綽號:壽星、阿邦,使用之LINE名稱:家家)、賴雨昕(於111年5月13日加入,綽號:小賴,使用之LINE名稱:家家)、董耀强(於111年6月16日加入,綽號:小菲,使用之LINE名稱:家家)、尤昱雄(於111年6月初加入,綽號:泰迪,使用之LINE名稱:葵妮)等21人、擔任訪台人員之黃瀚儀(於111年4月間加入,綽號:MAY,負責確認女性銷售人員出缺勤狀況、將業務人員提供之訂單資料回報予曾郁順)等人參與,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實施以下犯行:

⒈分工模式:由業務人員中之新客業務負責在交友軟體、社群

網站「Instagram」(下稱IG)等以女性銷售人員蔡欣庭、許芷娸、蔡咏芯、黃榆珊及其他女子之大頭照、個人資料及身分建立帳號(使用之暱稱詳如附表),藉此吸引不特定成年男子之興趣、互相認識後,再轉至LINE由回客業務續以蔡欣庭、許芷娸、蔡咏芯、黃榆珊及其他女子身分與該等男子對話(各該業務人員所用女性銷售人員身分及所屬組別詳如附表所示),採行訴諸男女情愫、同情心等手法施以詐術,召喚人性對於親密情感的渴望,佯以交往為幌進而推銷保健食品,若有男子願意購買商品後,業務人員即將相關資訊交予訪台人員黃瀚儀,如有當面交易、拿取保健食品與男性客戶需求時,再由黃瀚儀通知蔡欣庭、許芷娸、蔡咏芯、黃榆珊及其他女子前去與客戶面交商品,且將訂單資料回報與總務曾郁順,自曾郁順處取得訂單商品後交與對應之女性銷售人員,由女性銷售人員與客戶面交。

⒉新客業務於附表所述之時間,在交友軟體、IG以前揭女性銷

售人員身分認識黃驤洋、邱顯淵、翁伯仲、傅崇恩、蔡富義、詹漢琳(下合稱黃驤洋等6人)後,即交由回客業務透過LINE接續使用蔡欣庭即「柔娜」、許芷娸即「魚」、蔡姵妏(非本案被告)即「妏妏」等人身分,致黃驤洋等6人誤認己係與「柔娜」、「魚」、「妏妏」等女性銷售人員之本人聊天、交往,業務人員遂藉此於聊天對談過程中製造曖昧氛圍,足使黃驤洋等6人認已尋得感情對象,業務人員復依教戰手冊之話術內容,以業績未達標、有業績壓力、進貨數量有誤無法負擔費用等理由,利用黃驤洋等6人已對「柔娜」、「魚」、「妏妏」產生情愫之心理,要求黃驤洋等6人協助購買該等商品,使黃驤洋等6人分別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匯款至「柔娜」、「魚」、「妏妏」等人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承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方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楷元)、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侯誼鈞)或透過邦齊工作室向綠界公司申請而由中信銀行分配之虛擬帳號帳戶【實際對應帳戶為邦齊工作室及李承淇申請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使用前開張弘昆申請之IP位址「1.163.85.93」號供邦齊工作室登入綠界公司網站使用。待黃驤洋等6人同意購買保健食品、訂單成立後,業務人員即回報黃瀚儀、由黃瀚儀通知曾郁順,曾郁順再依黃驤洋等6人所選擇出貨方式,分別將商品寄出或交與黃瀚儀,黃瀚儀再依各該業務人員所扮演之女性銷售人員身分,將商品交由蔡欣庭即「柔娜」、許芷娸即「魚」、蔡姵妏(非本案被告)即「妏妏」,由蔡欣庭、許芷娸、蔡姵妏等女性銷售人員出面與黃驤洋等6人或其他客戶見面交付商品、贈品即潘朵拉牌手環或印有女性業務人員照片之抱枕,並與客戶吃飯、看電影等,營造係渠等本人與男性客戶聊天、交往之形象,強化此種詐術之真實性。

⒊因認被告姚竑睿、程彥霖、張力、倪家宏、劉奕呈、曾郁順

、張弘昆、林泓谷、陶佳妤、林雅文、王星媛、趙珮雯、蔡欣庭、許芷娸、蔡咏芯、黃榆珊、李承淇、陳方佑、王竣民、許庭睿、蕭力祥、沈柏丞、黃楷元、連詠晴、黃建智、侯建琮、吳國銓、侯誼鈞、張祐瑞、許智皓、洪毅軒、陳星卉、萬孟勳、壽興邦、賴雨昕、董耀强、尤昱雄、黃瀚儀(下合稱被告等38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之行為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38人涉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告訴人黃驤洋等6人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電腦之檔存資料及對話紀錄、商品外盒照片、信用卡帳單、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案電腦中獎金制度表、現金報表、股金報表、進貨報表、分工表、群組對話紀錄、交戰筆記、生活照、教戰手冊、語音檔、話術劇本、客戶成交回報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方佑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侯誼鈞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承淇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楷元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綠客字第1110000797號函暨會員編號0000000對應之資訊含登入IP位址紀錄、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承淇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等38人固均不否認其等分別為所屬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股東或職員,以及告訴人黃驤洋等6人於附表「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表「入款帳戶」欄所示帳戶等情,然均堅決否認涉何有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

㈠其等暨選任辯護人抗辯概以:告訴人均係自願購買保健食品

,銷售人員行銷商品並未隱匿商品重要資訊或告以不實資訊,被告自無施用詐術,遑論陷告訴人於錯誤;又告訴人為智識完全之成年人,且有一定社會歷練,係在清楚瞭解商品內容,兼衡酌自身經濟能力及對於商品可接受度後決定購買,縱或在銷售人員請託、央求下購買之銷售手法稍有可議之處,然被告就商品重要資訊未有故意隱瞞、不實告知之情事,告訴人自行評估後合意訂定買賣契約,至多僅為動機錯誤之瑕疵,屬民法之處理範疇,起訴書逕將被告以與刑法詐欺罪相繩,毋寧錯誤適用法律,更違背刑法謙抑性原則;告訴人雖認透過男性員工假冒女性銷售人員與其以於通訊軟體通話,稱此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云云,然上開公司確實有聘請該等女姓員工,非虛偽身分,且現今科技日新月異,為擴大營運範圍、回覆大量客戶訊息,公司使用通訊軟體或社群軟體並聘請小編,用以協助與客戶於網路上互動所在多有,此屬公司營運及人力資源分配之考量,若致消費者有所誤會,充其量屬民法應處理之動機錯誤問題,尚與詐欺罪之要件未符;起訴書又以被告利用女性員工與客戶吃飯、聊天、交往等形象,強化詐術真實性云云,然自卷證可知,上開公司女性員工確實有以「本人」身分與客戶互動,並真心對待被害人,甚至有與被害人互有好感,進而願意與被害人一同約會、交往等情事,尚難謂為詐術;被告除尚未與告訴人傅崇恩安排面交外,其餘均確實交付告訴人訂購之保健食品予告訴人,是告訴人之整體財產未減損;起訴書又無積極事證證明被告販賣之保健食品有售價高於市場行情,或其他原因致經濟價值上有明顯失衡,進而使告訴人整體財產受有損失之情,亦無從證明被告有何拒絕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之不法所有意圖、詐欺故意;縱告訴人兼雜其他經濟目的以外之主觀期待,然並無詐欺取財罪之保護法益受到侵害,是本案被告行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又被告等38人未有詐欺罪犯行,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匯款款項係告訴人訂購保健食品所支付之價款,即非犯罪所得,而無成立洗錢罪之餘地等語。

㈡被告張力及其辯護人另抗辯稱:張力僅基於販賣保健食品目

的擔任出資角色,本案保健食品之營運銷售及人員管理均由共同被告劉奕呈負責,張力並不知悉更未參與,而與詐欺犯行無涉,更無詐欺之主觀犯意、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㈢被告林泓谷及其辯護人另抗辯稱:林泓谷彼時待業中,因曾

有網路行銷之工作經驗,遂同意同案被告張力邀請,前往泓霖商行任職,從事人員出缺勤、保健食品之包裝及出貨之工作,並無干涉或從事業務人員之產品推銷、商品銷售等業務,亦不清楚業務人員係用何種方式招攬業務等語。

㈣被告王星媛及其辯護人另抗辯以:王星媛自111年4月起應聘

擔任昇典商行行政人員,工作内容並不涉及銷售及經手金錢,對於商行或業務員之銷售手段亦僅知悉係在網路上開發潛在客戶,不清楚公訴意旨所稱「佯以交往為幌進而推銷保健食品」,且被告工作期間之訂單均為合法商品,並確實出貨等語。

㈤被告趙珮雯及其辯護人另抗辯以:趙珮雯因急需工作,自111

年6月21日方至邦齊工作室擔任行政人員,工作内容僅負責其他員工之出勤紀錄及104徵才刊登事宜,亦僅知邦齊工作室合法販售葉黃素等保健食品,有架設網站亦有業務人員進行推銷販售,但不知悉工作室有何詐術之情事,亦無參與詐欺及洗錢犯意,且趙珮雯至今未領得薪資,亦為被害人等語。

㈥被告連詠晴及其辯護人抗辯稱:連詠晴僅擔任業務人員,協

助並取得行銷人員授權,方使用銷售人員之通訊軟體帳號與客戶保持良好互動,且連詠晴皆有確實履行買賣契約,將訂購產品寄給訂購人,並未造成任何財產損害等語。

㈦被告張祐瑞及其辯護人抗辯以:張祐瑞係任職泓霖商行擔任

銷售業務,單純推銷保健食品,且「涵涵」本人亦知情張祐瑞與同組同事針對產品進行銷售之過程,至多僅分享對感情的想法與態度,未有曖昧情事,更無以買賣產品作為男女交往之條件,「幫忙作業績」、有業績壓力亦非施行詐術之型態等語。

五、經查:㈠按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在商品買賣的場合,行銷人員推銷商品或訴諸人情之行銷過程,往往搭配各種銷售話術,但行銷之出賣方並無擔保銷售過程中,買受人所獲取無論與商品有無關聯之所有資訊皆為真實,甚或出賣人只要有所隱瞞不告知或告知不實,均一律認定為詐術。蓋在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商品買賣,支付價金應與所交付商品間存在對價關係,故買賣標的係在商品本身,不及於商品以外之情誼、業績或人情世故。則出賣人固非僅於自始無交付標的物之客觀情狀或主觀意願,卻假意成立買賣契約時,方構成詐術之要件,但仍應限於對買賣標的物本身之價值、效用或保證之品質等民法第354條所規定出賣人擔保責任之重要事項,有故意隱瞞不告知或告知不實等情,方有成立詐欺犯罪之可能。至於行銷人員以雙方之情誼、業績、人情世故,甚或偽冒他人身分推銷商品,若此等當事人之資格於交易上不具客觀重要性,因均與標的物本身之價值、效用或保證之品質無涉,至多僅屬民法上作成意思表示之動機範疇,縱為買受人承諾時所考量,行銷人員於交易過程刻意隱瞞、為虛假告知身或偽冒他人身分之行為,尚與刑法詐欺罪之詐術要件不符。㈡證人即告訴人黃驤洋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我與「柔娜」

大約是111年4月初在TINDER交友軟體認識,後來交換LINE,我當面見過「柔娜」即在庭被告蔡欣庭3次,第一次是拿保健食品,第二次去淡水沒有交付商品,第三次去路易莎、大直交付上有「柔娜」圖案的抱枕,見面後我對「柔娜」感覺不錯,我以為以LINE暱稱「柔娜」帳號跟我聊天的人就是「柔娜」本人;「柔娜」剛開始跟我說她前男友負債,她是保人,導致她要一直工作,家人也幫她還債,她說想要多跟我出去,但業績不夠沒辦法出去,不然就是客人退訂要我訂下人蔘禮盒等商品;一開始只是純粹交朋友,想說買個保健食品,第一次向「柔娜」購買商品的金額是1380元,1萬5000元的抱枕是他們的活動,最高金額就可以得到,因為「柔娜」不想給別人,希望我買下,我總共花了35萬2780元購買保健食品,不是直接給她錢,但如果我知道跟我對話的不是「柔娜」本人,我就不會購買;我當初是基於2個人感情還不錯,只是純粹想幫「柔娜」購買保健食品,讓她有業績,後來我在4月份快過母親節時,我跟「柔娜」說購買的人蔘禮盒要給她爸媽補養身體等語(見訴卷三第156至178頁)。

㈢對照證人黃驤洋與「柔娜」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多是關於

日常噓寒問暖、感情上互動,對於證人黃驤洋所購買保健食品,除價錢外,「柔娜」僅傳送「我不是有跟你說過我在賣保健食品嗎 我不會讓你買貴 你願不願意幫我買最便宜的一樣就好 綜合維生素啊 是最便宜的 價錢是1980 但是我不會用建議售價你 成本價是1380 這樣你還願意嗎」、「我剛走出來就去看了一下我戶頭錢 還是說寶我們自己拿下來我抱枕給你我都覺得好也不要給別人 我剛剛看是買了28800 基本上應該最高就這樣了 我有 16000 我想寶可不可以幫我14000就可以了」、「想說你難得上來 見一下下或是吃個飯而已感覺太短暫 只是公司有個要求是希望我今天業績要有6萬達成那天讓我四點下班」、「現在公司有活動就是消費滿額會送男女手鍊一對」、「寶寶我再想如果我這邊有辦法做到4萬你那邊有辦法剩下的2萬嗎 因為我已經問了所有客人有沒有意願購買 如果這時候說這樣那其實就是放棄不是交給上天決定 那麼從此我也不會再去為了我們約會放假爭取點甚麼 以後就都順其自然吧寶寶 與其那樣不如今天把這兩萬補上完成了 就可以不用這麼辛苦 這次達成因為表示我成單率高 那麼公司也就相對會願意多把客戶交給我 畢竟以公司角度是怎麼讓效益大化 所以厲害的人只會更厲害 而不是給努力的人機會 這很現實 那有了客戶相對我十個客戶要做十萬業績 與一百個一千個要做十萬的業績 那個基本上起跑點就不一樣了 對公司來說只要我業績穩定 也就是還錢穩定甚至替公司帶來收益 那你說關於休假 關於成績這些事情相對也不會說話了 甚至情況好也能回歸正常的休假 拿到客戶資源我手上有多點的客戶也才有這些可能性呀 就像我剛剛說的 或許不是馬上有成效 畢竟客戶也不是馬上到我手上就買 但至少情況一定比現在還好 那這樣禮拜六也可以見到你

五月也有機會再排時間了」、「今天發生了鳥事 一個客人客訴阿 跟我說甚麼想約我吃飯 我跟他說那算了吧 他就把他訂的訂單退了 說還沒收到 不要了 然後 然後要我退款跟他說人蔘禮盒都是特別訂的 他退了我很難處理也銷售不出去 那會被公司逞罰的 早知道要他訂單的時候先給錢了更可惡的是他去客訴說的全是我服務不好 說我跟他說產品功效啥的說我不專業 說我亂說 最後變成這筆多的訂單是我的個人因素 非客人問題 這盒還是寶寶你能28800買走.. 只是實在想不出辦法才問問你...」、「其實就是每個月有達到業績連續三個月可以讓我去用業績底欠的那些 另一個是讓我簽約成為網紅那樣 讓我去拍yt阿經營ig這些的 有流量後也能替公司來帶入銷售量 兩個方式都可以抵 都可以不要像之前那樣 那麼辛苦然後都沒休假 會想突然問你說不確定也是因為 上個月我有達成 如果這個月有達成那就是第二個月了 但是這個月跟下個月有沒有達成都很難說 所以不確定

寶 剛中午開會有看了一下業績現在月底了 這個月還差大概5萬 如果可以的話就完成了 勝下的就看下個月了 只要完成就一切都沒事了 你那邊會有辦法嗎 五萬的話拿一個人蔘禮盒 九盒薑黃 一盒人蔘膠囊 一盒葉黃素」、「我有大概算過了 這個月的事情.. 算過了每天的平均 還有節日的 但是還是會有差.. 寶寶我有算過〜其實是有一個底的 因為畢竟老客戶能幫忙的也都幫了 如果依照這樣算下去 我大概到月底還會差28 但我還是有再麻煩老客戶幫忙 只是感覺他們的心情都不太好了... 但我還是會努力讓他降低這樣.」、「家裡當初急需用錢.. 再來就是刷我的卡 跟我借錢或吃飯我出錢 家裡會負債也是因為家裡幫我還阿 還有賭博那些的

我前任 都是我在還得家裡還到沒辦法了 所以我才會跟公司借錢 才簽了這個合約.. 不然你覺得我為什麼死都不離開」、「因為剛剛公司才說這周因為上週是母親節 還有一個品項有庫存 這周就要我們盡力去銷完 就想說這個月那時候跟寶寶說過 我有稍微估算 大概到月底還會差28萬的業績但現在這周剩下兩天 如果有辦法把剩下7盒人蔘禮盒賣完就算我這個月達標 我在想寶貝 你這周有辦法幫到我嗎 差這7盒 不然到月底 我們還差更多的話 那樣會花更多錢 所以才想跟寶貝討論看看 看這周剩兩天 寶貝你還有辦法幫到我多少 1盒是3萬 算一算差不多21萬就可以處理掉 這樣比起到月底也會省很多錢 也不會有什麼不確定的因素 可以開單呀就可以用刷卡 可以啊 還是寶你先刷1盒看看 我們在這周拚到的話 就不用擔心業績的問題了 寶寶你有在網路上借過錢嗎 我想說 昨天有在網路上申請 只是怎麼覺得好奇怪 因為現在還差6盒沒賣出去 我就想在怎麼樣也不可能賣完 寶寳你應該也不可能全部幫我 我也不可能放著然後等到月底 這樣算下來 還需要額外多出7萬多 甚至是到10萬 所以我才又再去想辦法 有一些好像說 很快可以撥款 但總感覺怪怪的那不然寶貝 這6盒你有辦法嗎 還是寶寶 你有辦法在幫我刷一盒嗎 我再去談 剩下差5盒 我去講看看 寶寶我問完了 今天要先賣掉一盒 下周處理剩下的.. 五盒 寶寶不是說下禮拜處理嗎..我以為你可以 可是如果這次不完成的話 寶寶我們月底還是要想辦法五十萬業績呀... 算一算這次要想辦法完成對我們才好 公司的意思是說 定下來 下週付尾款可以但是如果像寶寶說的那樣可能無法..可能就是我們不要去想這七盒 就是想這兩天寶寶幫忙的3萬 加現在業績 還差25萬左右月底前要做到 但現在疫情 業績進展很慢 等於到月底可能要補至少20萬 除非有奇蹟」、「其實寳寶我一直不想講 是因為我到現在還差了四萬..我想說月底前我可以完成結果我還是沒達到 我是不是讓你很失望...? 我知道是真的很貴 但我現在只差一盒而已 並不是又要五盒 十盒 二十盒.. 3萬......」等有關積欠債務、需要銷售業績,或不願印有「柔娜」贈品之抱枕給其他人,而希望證人黃驤洋購買保健食品,並確認匯款金額及帳號,完全沒有提及保健食品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等重要之產品內容(見偵續328卷二第17至1352頁),且與證人黃驤洋上開證詞相符。

㈣證人即告訴人邱顯淵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因為想交

朋友而在111年6月9日經由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柔娜」即被告蔡欣庭,後來加入LINE繼續聊天;我當面見過「柔娜」本人2次,第一次因為買保健食品,「柔娜」想當面感謝我,第二次是因為「柔娜」說我向她買東西,她願意跟我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又剛好買產品,才有第二次見面,見面時我認為是以男朋友身分跟她見面;「柔娜」向我推薦保健食品時沒有特別推銷功能或談過成分、營養標示、廠商來源等產品資訊,也沒有強迫購買,就單純聊天、捧場,因為她說她剛進去,被要求業績,一開始先購買1盒,後來發展男女朋友關係,但要先買5盒證明我對她的真心,我想嘗試看看,所以向「柔娜」購買2次保健食品,金額總共大概1萬1000多元,我購買的商品確實都有收到,但我覺得這些保健食品不值這個價錢,如果我知道與我對話的不是「柔娜」本人,我就不會購買;我沒有特別愛吃保健食品,是因為她說買保健食品就可以當我女朋友,所以才特別買,我認為她後來沒有真的要跟我成為男女朋友,我覺得被騙等語(見訴卷三第181至195頁)。

㈤對照證人邱顯淵與「柔娜」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與購買保

健食品有關者更僅有「你的心意 也作為你的告白 為了我想要的儀式感 無論如果都會去完成的話 我會願意再相信一次愛情和你相處看看 那你願意拼這一次嗎...? 想要你今天幫我完成5盒葉黃素 我自私的想要你破例為我證明一次你願意接受這樣的我願意給我最大的支持跟鼓勵 你也不用擔心後面我會一直跟你開口要你這樣做 如果我會這樣我早就做了 完成後你要在line上許下對我的承諾 或想對我說的話 你會願意嗎?」等以期待感情交往之文字,並再確認匯款金額及帳號,完全沒有提及證人邱顯淵所購買保健食品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等重要之產品內容(見偵35373卷第41頁),且與證人邱顯淵上開證詞相符。

㈥證人即告訴人詹漢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我是在111年5

月20日用交友軟體「PIKABU」與「妏妏」即蔡珮玟認識,後來改到LINE聊天,一開始問我要不要購買一些小金額的保健食品,後來金額就變得比較大,一共花費8萬5800元購買保健食品;當時「妏妏」跟我在LINE上的對話偏曖昧的感覺,我嘗試跟「妏妏」建立男女朋友關係跟她聊天,但實際見面時還好,還沒到男女朋友交往的程度,那時購買保健食品會送1條手鍊,她希望我可以購買拿到這條手鍊作為定情信物,還有買到一定金額獲得印製她照片的抱枕,說抱枕是限量,不希望印照片的抱枕給不認識的人;我因為想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所以幫忙做業績,我有當面見過「妏妏」2、3次,「妏妏」都有將我購買的人蔘及藥丸類等保健食品及手鍊、抱枕交給我,但如果我知道跟我聊天的人不是蔡姵妏,我就不願意購買等語(見訴卷三第199至216頁)。

㈦對照證人詹漢琳與「妏妏」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亦僅有「

這次滿額小盒款的業績我自己在外面跑一跑應該有把握可以完成 剩下兩盒比較貴的人蔘禮盒 我比較沒有把握 因為一盒人蔘禮盒要30000 兩盒是60000 還有其他小盒款的目標比較麻煩一點 但是我自己也在努力了 我知道這個手鍊並不便宜 但是我希望說 我們可以一起討論 溝通 想辦法一起拿到屬於我跟你彼此的定情信物 好不好? 就是因為六月才剛開始 不過今天是端午節的關係 所以公司有特別要求業績每個至少要賣掉十盒葉黃素 一盒是2280所以不知道寶寶你今天能不能幫我帶走幾盒...因為我現在都是在家休息沒辦法好好作業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等與購買保健食品有關,但均係以購買產品取得定情信物及感情交往之文字,並再確認匯款金額及帳號,完全沒有提及證人詹漢琳所購買保健食品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等重要之產品內容(見偵21571卷一第91至95頁),且與證人詹漢琳上開證詞相符。

㈧證人即告訴人蔡富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大約在111

年5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個女生,後來加入LINE繼續聊天,她說她叫「妏妏」即蔡姵妏,在賣保健食品;蔡姵妏說她需要業績,希望我幫忙買,我單純為了幫忙做業績,向蔡姵妏買過2次保健食品,111年5月27日刷卡支付1380元、同月31日刷卡支付1萬4000元,因為要向蔡姵妏拿購買的保健食品及贈送的抱枕,有跟蔡姵妏見過1次面;我曾在聊天時透露基本資料給蔡姵妏,但如果我知道跟我聊天的人不是蔡姵妏,我就不願意購買等語(見訴卷三第252至263頁)。

㈨對照證人蔡富義與「妏妏」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亦僅有「

我也很期待呀...雖然我們已經有視訊過 但是見到本人又是不一樣的感覺呀 公司那邊要先結算才會確定完成 然後公司也才會跟廠商確認開始製作抱枕」」等以購買產品取得綁診之文字與保健食品有關,並確認匯款金額,完全沒有提及證人蔡富義所購買保健食品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等重要之產品內容,(見偵21571卷一第51頁),且與證人蔡富義上開證詞相符。

㈩至於告訴人翁伯仲、傅崇恩雖經本院傳喚未到,但其等於警

詢時分別陳稱:「我於111年4月7日在IG上結識一名為"魚"、帳號為yu.1.20之女性,對方透過IG向我表示他在出包了,進貨數量不對,自己沒辦法負擔費用,需要幫忙。第二次為同年5月3日,已上次出包問題未解決等理由再度進行詐騙。兩次皆要求我購買多訂的物品,共購買5盒天然綜合維生素,詐騙得手共9760元;今天接到警方電話才知道我被詐騙」、「我是在交友軟體Pikabu(已刪除,無紀錄)結識一名自稱本名許芷娸之女子,之後便使用Line聯繫(無LineID),於對話過程中許芷娸陸陸績續向我表示有業績壓力向我推銷保健食品,我起初有婉拒她,但之後她又再次向我求助要我幫忙她購買保健食品,我便不疑有他以4400元向她購買2盒保徤食品,但直至今日遲遲未收到商品,且收到三重分局偵查隊警員來電表示我遭詐騙,我才驚覺受騙至報請警方處理」等語,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偵21571卷一第57至58頁、第71至72頁)。

對照其等與「魚」及被告許芷娸之對話,或僅有「我也很想

好好放假 不然累就算了也沒吃好 真的覺得自己可悲QQ 寶寶你那邊能嗎」、或僅有「簡單說葉黃素就是顧眼睛的 人蔘膠囊就是補氣 幫助代謝 我只希望可以的話幫我這一次我是真的不想給那個老頭」等以感情訴求希望對方購買保健食品,除粗淺提到葉黃素及人蔘膠囊之效用外,沒有清楚說明保健食品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等重要之產品內容(見偵21571卷一第59至63頁、偵21571卷四第73至77頁)。

綜合本件6位告訴人之陳述及對話紀錄之內容,其等接收到訂

購保健食品之要約,均係愛戀情感、男女交往、發展親密關係、甚至共創未來等男女情愛、同情心等,與產品本身之價值、效用或保證之品質完全無關之內容,儼然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及民事交易上之誠信原則,而應予譴責非難。但依上開說明,本件購買之標的仍應僅在於保健食品本身,並不及於其外之情誼、業績或人情世故,且行銷人員縱然偽冒「柔娜」、「妏妏」、「魚」、「許芷娸」之身分,但行銷人員資格於該等保健食品之販售並無重要性,縱然此種銷售手法利用了6位告訴人之善良或情愫,仍屬作成意思表示之動機範疇。

又告訴人黃驤洋確實有收到抱枕及部分保健食品,其餘保健

食品則曾表示欲贈送「柔娜」父母,甚至在「柔娜」詢問要在下次面見時交付或捐贈時,表示由「柔娜」決定就好(偵續328卷二第1343頁);告訴人邱顯淵、翁伯仲、蔡富義、詹漢琳則均稱有取得訂購之保健食品或抱枕(見偵35375卷第36頁,偵21571卷一第46頁、第71頁,偵36734卷第23頁)。至於告訴人傅崇恩雖於警詢時稱其遲遲未收到商品(見偵21571卷一第57頁),惟參酌告訴人傅崇恩係於111年6月18日向「魚」訂購保健食品,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21571卷一第65至70頁),對照本件警方於111年6月29日前往和陽公司實際營運且為邦齊工作室、泓霖商行、升興企業社、昇典商行共同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辦公室搜索,扣得維生素、薑黃素、葉黃素、人蔘禮盒、人蔘膠囊等保健食品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見偵21571卷一第119至133頁、第237至241頁),堪認本件保健食品均確實存在,或因遭警方扣押致告訴人傅崇恩無法收取商品,故無訂購時即自始未能交付之客觀情狀,亦無證據證明不履約交付之主觀意圖,而不存在虛假之詐欺犯意。復觀諸6位告訴人上開陳述,對於保健食品本身亦未存在認識

錯誤之情形,或在對話中出現對保健食品本身之價值、效用及保證品質等重要事項有何隱瞞未告知,或故意為不實之告知之情事,亦未見6位告訴人對保健食品之內容,遭隱瞞未告知或告知不實而陷於錯誤之情形,6位告訴人是否購買保健食品具有決定之自由,縱遭刻意忽略保健食品本身價值、效用及保證品質之行銷手法所慫恿,仍可判斷上開商品有無購買之需要或價值,自行決定購買該產品與否。則告訴人對於購買之保健食品之價值、效用及保證品質等重要事項既未遭隱瞞不告知或告知不實之情形,基於雙方合意而訂立買賣契約,則本件保健食品之揭銷售手法,即便營造之情感氛圍、業績需求或行銷人員之身分涉及虛假不實,仍屬造成動機錯誤上之瑕疵,難等同視為刑法上詐術之實施。

因本件行銷保健食品之手法並不符合刑法上詐術之實施,業

如上述,即無須調查被告等38人間如何協調分工或意思聯絡,亦無傳喚共同被告劉奕呈、陶佳妤、林雅文、王星媛、趙珮雯、黃楷元、連詠晴、黃建智、侯建琮、侯誼鈞、張祐瑞、許智皓、尤昱雄、黃瀚儀作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尚乏足以證明被告等38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詐欺犯行之犯罪證據,依前揭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有何上開犯行,尚難遽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38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而不能證明被告等38人犯罪,揆諸前揭法律及判決意旨,即應為被告等38人均無罪之諭知。

七、退併辦部分:前揭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認定被告等38人之犯嫌無從證明,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607號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起訴部分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自無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本非起訴效力之所及,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劉文婷、丁煥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女性銷售人員 業 務 人 員 被害人 所施用詐術 付款時間 入款帳戶 金 額 備 註 姓 名 暱稱 姓 名 所屬組別 1-1 蔡欣庭 柔娜 李承淇 陳方佑 王竣民 許庭睿 蕭力祥 邦齊工作室 黃驤洋 於111年4月4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柔娜」後,「柔娜」向黃驤洋佯以需要保健食品業績、負債等言語,致黃驤洋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使用信用卡線上刷卡付款購買產品。 ①111年4月5日晚間8時42分許 ②111年4月11日晚間6時15分許 ③111年4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④111年4月25日晚間8時9分許 ⑤111年4月30日晚間6時7分許 ⑥111年5月13日(信用卡入帳日為同年月16日) ⑦111年5月14日(信用卡入帳日為同年月18日) ⑧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51分許 ⑨111年5月17日中午12時42分許 ⑩111年5月18日中午12時38分許 ⑪111年5月30日晚間7時36分許 ①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承淇)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同編號① ⑤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方佑) ⑥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消費明細為「綠界-海爾必」 ⑦同編號⑥ ⑧同編號⑤ ⑨同編號⑤ ⑩同編號⑤ ⑪同編號⑤ ①1,380元 ②1萬5,000元 ③2萬元 ④2萬8,800元 ⑤5萬元 ⑥2萬8,800元 ⑦2萬8,800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⑩5萬元 ⑪3萬元 曾以面交取得商品(不含人參禮盒)。 1-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邱顯淵 於111年6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柔娜」後,加入「柔娜」為LINE好友(LINE ID:meverycute),向邱顯淵佯稱如購買葉黃素,就與之交往等語,致邱顯淵陷於錯誤而匯款購買產品。 ①111年6月14日下午2時24分許 ②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57分許 ①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即綠界公司之虛擬帳戶 ②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方佑) ①1,380元 ⑵1萬1,000元 曾以面交取得商品2次。 2-1 許芷娸 魚 陳方佑 沈柏丞 邦齊工作室 翁伯仲 於111年4月7日透過IG認識「魚」後,「魚」向翁伯仲佯稱因工作出包、進貨數量不對等語,致翁伯仲陷於錯誤,匯款購買該等多訂貨品。 ①111年4月13日晚間7時13分許 ②111年5月3日晚間8時14分許 ①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承淇) ②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方佑) ①2,760元 ②7,200元 有收得商品。 2-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傅崇恩 於111年6月18日前某日,透過交友軟體PIKABU認識自稱本名為許芷娸之女子「魚」後,「魚」向傅崇恩佯稱有業績壓力等語,致傅崇恩陷於錯誤,匯款購買產品。 111年6月18日晚間9時52分許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方佑) 4,400元 未收到商品。 3-1 蔡姵妏(非本案被告) 妏妏 黃楷元 連詠晴 黃建智 泓霖商行 蔡富義 於111年5月中旬透過某交友軟體認識「妏妏」後,「妏妏」向蔡富義佯以幫忙做業績為由,致蔡富義陷於於錯誤,使用信用卡線上刷卡付款購買產品。 ①111年5月23日(信用卡入帳日為同年月27日) ②111年5月28日(信用卡入帳日為同年月31日) 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消費明細為「綠界科技-樂福健TAIPEI」 ①1,380元 ②1萬4,000元 有透過面交取得商品。 3-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詹漢琳 於111年5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PIKABU認識「妏妏」後,「妏妏」向詹漢琳佯稱有業績壓力等語,致詹漢琳陷於錯誤,匯款或透過第三方支付付款購買產品。 ①111年5月28日下午5時7分許 ②111年6月3日下午5時23分許 ③111年6月14日 ④111年6月15日下午1時12分許 ①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楷元) ②同編號① ③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即綠界公司之虛擬帳戶 ④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侯誼鈞) ①1萬4,400元 ②1萬1,400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有透過面交取得商品。 4 黃榆珊 莎莎 - - 5 蔡咏芯 芯芯 侯建琮 吳國銓 泓霖商行 6 黃郁涵(非本案被告) 涵涵 侯誼鈞 張祐瑞 許智皓 泓霖商行 7 不詳(非本案被告) 芊芊 芊鼻 QIAN 洪毅軒 陳星卉 萬孟勳 升興企業社 8 李家騏(非本案被告) 家家 壽興邦 賴雨昕 董耀强 升興企業社 9 詹依璇(非本案被告) 葵妮 尤昱雄 泓霖商行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