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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醫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中鼎

陳孝謙(英文姓名:Joshua Chen)共 同選任辯護人 游敏傑律師

孫羽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中鼎、陳孝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與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