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7號原 告 錢芃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曹晉嘉律師被 告 彭雅琪
楊曼瑜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彭雅琪、楊曼瑜2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彭雅琪、楊曼瑜被訴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即關於訴之聲明【先位聲明】第一項、【備位聲明】第一、二項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林奕宏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