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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甲童

A男B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壽慧律師

曾至楷律師葉日青律師被 告 陳偉馨上列被告陳偉馨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偉馨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甲童、A男、B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 容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