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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6號原 告 楊景勝兼特別代理人 楊智傑原 告 楊雨軒

楊菁菁被 告 吳沁上列被告吳沁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6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沁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楊景勝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