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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廖健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原 告 王凰凰

田家睿梁佳莉田榮茂蕭希元施佩芳蕭于傑王昀倚林虹君柯忠仁詹益全詹勳皓李宜津

蔡方文

黃嘉玲陳志輝林依瑩(即詹益豪之承受訴訟人)

詹德財(即詹益豪之承受訴訟人)

詹黃麗香(即詹益豪之承受訴訟人)上 十九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楊喬閔律師原 告 田馥綱

田佳欣

黃延專趙珮心郭佑謙郭怡君林曉宏

高維宏林 翰賴瑞麒上 十 人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王許美惠蔡振裕蔡燿仲陳淑貞王秀珍陳婉玲吳正裕蘇雅秋王淑卿李修讓林佳珍徐承佑徐肇鴻張育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許碧珊楊易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張雅慈廖林靜江趙乃瑤陳冠伶林竣翌林維儀陳文財黃瑜萱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蔡伯謙張海倫上二十六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呂瑞貞律師

設桃園市○○區○○路00號0樓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曹瑄芷

翁澄宏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杜瑞雲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A棟0 樓之0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嗣原告詹益豪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林依瑩、詹德財、詹黃麗香聲明承受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兆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