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張舒婷被 告 葉怡伸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葉怡伸因本院113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王星富法 官 陳柏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