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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03號原 告 游永燦被 告 林彥宇

賴彥紘(原名賴明楷)

曾彥勳

彭明亮

黃誠威

李哲誠

陳柏翰

黃莙貫

林晉逸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建鈺

法 官 吳品杰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