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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光明選任辯護人 於知慶律師

洪郁淇律師蕭聖澄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07號、113年度偵字第7571號、113年度偵字第7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鄧光明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光明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3月7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8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訃聞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65頁、第36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