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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金重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宛璇選任辯護人 李育昇律師被 告 吳筱蓁選任辯護人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張進豐律師被 告 縱安琪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筱蓁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如附表1編號1「應沒收之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蔡宛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如附表1編號2「應沒收之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縱安琪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1編號3「應沒收之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宛璇為龍捲風世紀有限公司(下稱龍捲風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之登記負責人,吳筱蓁為龍捲風公司講師,亦為龍捲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縱安琪則為龍捲風公司業務員。渠等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依法不得經營對有價證券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業務,竟仍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間,以龍捲風公司名義,由吳筱蓁委請不知情之工程師依其指示設計、編寫及製作具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及投資建議功能之「Money A+」股票分析軟體(下稱Money A+軟體)完成,再陸續在Google、社群軟體臉書及Youtube等網頁刊登標題為「股票決策軟體第一品牌」、「盤中即時顯現 即時呼叫音樂提醒」、「精準掌握絕佳進出場點位」及「高檔亞空招 翻倍賺~AI選股6533晶心科」等廣告並定期舉辦實體說明會,以此招攬及推銷有意投資股票市場之崔祐豪、康麗娟、林語皙及呂慶義等不特定民眾,以每年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國內版)或12萬8,000元(國外版)之費用,向龍捲風公司租用M+軟體及加入會員,並匯款費用至龍捲風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縱安琪係負責與主動諮詢之民眾進行接洽,吳筱蓁則開設Money A+軟體之說明課程,負責向會員講解如何使用M+軟體之「黃金線」及「白金線」等功能,判斷買賣之個股及大盤價格有無支撐及後續走勢,並作為個股買賣之時點及價格參考,而會員亦可選擇另加價3萬元開通Money A+軟體之「金流8價」及「金流選股」功能,即可於股市開盤後以「黃金線」等功能為條件,進行篩選個股及大盤標的,以此提供特定交易規則予會員作為交易決策之參考,蔡宛璇另於通訊軟體LINE成立「Money A+金融研習」群組,供會員在群組內分享使用M+軟體操作之心得,吳筱蓁及縱安琪亦會在群組內向會員闡釋應如何以個股歷史走勢圖輔以Money A+軟體之功能進行買賣,渠等以上開之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龍捲風公司自100年間起至111年6月間止,透過販售Money A+軟體及線上課程收受不法獲利共計1億869萬1,222元(吳筱蓁等人獲利各如附表1編號1至3「所得金額」欄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就下述供述證據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吳筱蓁、蔡宛璇、縱安琪雖不否認龍捲風公司有販售Mon

ey A+軟體,惟矢口否認有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被告等人及辯護人之辯稱略以:

⒈被告吳筱蓁部分:

Money A+軟體之黃、白金線並非買賣點位更非操作判準,選股功能參數均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黃、白金線只是把原本KD指標的位置,以線條方式標示在K線圖上,使學員更容易找到應觀察的位置,學員必須自行判斷後續走勢。且軟體參數均可由使用者自由修改,必須透過被告吳筱蓁的「課程」,學習自行畫線、判讀,自行決定是否買賣,無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云云。

⒉被告蔡宛璇部分:

被告蔡宛璇雖係龍捲風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無法證明其主觀上有與同案被告吳筱蓁(假設吳筱蓁有犯意)有任何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另外,從卷內資料以及證人證詞可知,被告蔡宛璇是從事活動安排、學員服務,其本身沒有MoneyA+的相關技術背景,所以沒有辦法提供技術及課程。此外,「KD指標」是依據證交所的公開資訊,由民間機構使用通用的方式來算出的指標,任何人都可以免費的來查得這樣子的「KD」資訊,不屬於投信投顧法的提供投資分析建議。是依據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蔡宛璇有經營投信投顧的業務,請諭知被告蔡宛璇無罪云云。

⒊被告縱安琪部分:

被告縱安琪的工作是教學員軟體按鍵操作、業務、行政事務,包含上課時發講義考卷、錄影,被告縱安琪只是業務,為了爭業績及私人因素,才在崔祐豪還未入會前跟他講了很多誇大、不實的話。公司在得知之後很積極地處理崔祐豪的退費事情,在律師的見證下,崔祐豪也當場就拿到錢,簽了切結書。被告縱安琪從頭到尾都拒絕「帶盤」和「收顧問費」,沒有違反投信投顧法云云。

㈡惟查:

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係

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行為。且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或是否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又所謂「委託」,並不以接受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委託為必要,合先敘明。又依現代電腦科技之進步,對於前述證券投資所列項目之投資、交易事項提供分析意見,不須限於人與人之間在現實上之當面溝通接觸始能為之,透過電腦程式之環境及條件設計,甚至利用AI人工智慧的開發,自動產出相對應之分析意見或判斷建議,在各種投資情境中同時滿足大量、不同的使用者決策需求,亦足以代替傳統上以實體之人經由個別的思考判斷後,親自面對面或以聲音、影像傳輸之方式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功能。而開發此類電腦應用程式就前述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行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逸脫法律規範,亦同樣有其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為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以此類電腦程式所為之顧問行為,自應同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吳筱蓁並未具有證券投資顧問相關執照,其以龍捲風公

司名義,委請不知情之工程師依其指示設計、編寫及製作M+軟體,並刊登廣告、舉辦說明會,招攬及推銷有意投資股票市場之不特定民眾,以每年8萬8,000元(國內版)或12萬8,000元(國外版)之費用,向龍捲風公司租用M+軟體及加入會員,並匯款費用至龍捲風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縱安琪係負責與主動諮詢之民眾進行接洽,吳筱蓁則開設Money A+軟體之說明課程,負責向會員講解如何使用Money A+軟體;蔡宛璇另於通訊軟體LINE成立「Mo

ney A+金融研習」群組,供會員在群組內分享使用Money A+軟體操作之心得等情,業據證人崔祐豪、康麗娟、林語皙、呂慶義、魏双枝、黃運新等人證述在卷,復有Money A+軟體登入畫面截圖影本1份(A1卷第21至33頁)、Youtube網頁畫面截圖(A1卷第34頁)、龍捲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A1卷第147頁)、「Money A+」軟體相關廣告網頁截圖影本(A1卷第149至15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4977號函暨龍捲風世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A1卷第155至18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0946號函暨林語皙交易明細1份(A1卷第187至18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8日儲字第1110221397號函暨康麗娟、呂慶義等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A1卷第191至195頁)等在卷可稽。上開事實,復為被告吳筱蓁、蔡宛璇及縱安琪所是認,首堪採信。

⒊Money A+軟體軟體之操作方式如下,業經本院勘驗無誤,並製有勘驗筆錄可按(見甲3卷第17至19、67至113頁):

⑴點擊Money A+軟體,輸入帳號進入程式。

⑵進入軟體後,可以有多個選項(F1~F12),皆係一般股市軟

體具有之功能,如自選報價、概念列股、加權指數等。(截圖1)

⑶點擊F1自選報價(截圖2 ),選擇代碼2330台積電,進入畫

面。(截圖3)⑷選擇週期,按alt+1 五分線(截圖4 )、alt+2 十分線(截

圖5 )、alt+7 日線(截圖6 )進入日線畫面,且有黃、白金線。(截圖7 )

⑸、點擊「Page Down 」按鍵,進入日線參數設定(截圖8 ),右下角0001參數(截圖9)。

⑹舉例0001參數設定9 ,點擊Enter 鍵儲存設定,再點擊End鍵

,跳出來就可以顯示參數為9 的位置。(截圖10)⑺再點擊「Page Down 」按鍵,進入日線參數設定,右下角000

1參數改為99(截圖11),點擊Enter 鍵儲存設定,再點擊E

nd 鍵,跳出來就可以顯示參數為99的位置。(截圖12)⑻回到標的頁面,按F3,可以只顯示黃金線(截圖13);按F5

,可同時顯現黃、白金線。(截圖14)⑼點擊Esc按鍵,回到自選畫面。(截圖15)⑽點擊Tab ,畫面會出現真鑽選股金流寶。(截圖16)

⑾以寶招C 舉例,選擇寶招C ,右上角天數選擇60日(截圖17

);點擊鍵盤之「Tab 」自由選擇「日線」或其他分線,本次選擇日線。選擇完畢後,點擊Enter 鍵,開始選股(截圖18)。

⑿將0001參數改為9(截圖20)⒀選擇寶招D ,點擊Enter 鍵,出現選股畫面(截圖21)

右上角有6 頁,每頁20檔,共約120 檔。⒁點擊Esc按鍵,回到自選畫面。

⒂進入台積電自選畫面,點擊F9,左上角會出現金流八價H4、H

3、H2、H1、L1、L2、L3、L4為移動平均線。(截圖22)⒃直接按Alt+1 ,進入五分線畫面(截圖23),顯現金流八價

,H4、H3、H2、H1、L1、L2、L3、L4,就是移動平均線(截圖24)⒋綜上勘驗結果,Money A+軟體之數據資料,雖援引臺灣證券

交易所之公開資訊,即以過去股票之價格作為基礎,然而軟體系統將分析過的數值以「黃金線」、「白金線」標示,並有「金守黃」、「昨守黃」、「前守黃」、「金黃壓」、「昨黃壓」、「前黃壓」、「今白金高」、「今白金低」、「今過黃」、「過黃」、「金破黃」、「破黃」、「寶招A」、「寶招B」、「寶招C」、「寶招D」、「寶招E」、「寶招F」、「奇招A」、「奇招B」、「奇招C」、「奇招D」、「奇招E」、「奇招F」等選項,點開之後即會出現軟體篩選後之股票名稱,如本院勘驗Money A+軟體軟體時,「金守黃」選股標的共有14檔股票(截圖19見甲3卷第101頁),已難認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關於軟體使用方式,復有本案被告及證人陳述在卷可參:

⑴被告吳筱蓁於偵查中陳稱:MoneyA+軟體會產生多條支撐或壓

力線,稱為「黃金線」,「今守黃」就是今天產生「黃金線」的股票,「昨守黃」就是昨天產生「黃金線」的股票,「前守黃」就是前天產生「黃金線」的股票,此時「黃金線」代表的都是支撐線;「今壓黃」就是今天產生「黃金線」的股票,「昨壓黃」就是昨天產生「黃金線」的股票,「前壓黃」就是前天產生「黃金線」的股票,此時「黃金線」代表的都是壓力線。Money A+軟體還會產生「白金線」,一樣也是代表支撐線及壓力線的概念,但是在軟體上參考的指標不同,顯示到K線上的價格範圍就不同,「黃金線」採取的指標可以顯示出較短線的支撐或壓力線,所以出現的頻率比較高,K線上的價格範圍比較小,「白金線」採取的指標可以顯示出較長線的支撐或壓力線,出現的頻率比較低,K線上的價格範圍比較大,所以產出的線與「黃金線」的位置會不一樣,但有時會重疊。Money A+軟體之使用功能,依據「今守黃」、「昨守黃」、「前守黃」及「今壓黃」、「昨壓黃」、「前壓黃」等6個條件選出碰到壓力或支擇線的股票,依大盤的行情,有可能會選出很多個股;另「金流選股」功能係選出今日收盤價沒有跌破支撐線之股票,「黃金線」及「白金線」對於要做當沖的人比較沒有參考價值,而「金流8價」就是針對當天開盤價對比過去一週歷史資料的平均,在開盤時出現8個價格,4個壓力價格,4個支撐價格,客戶可以當作當日該股操作的支撐壓力參考,我會教客戶如何依據「黃金線」及「白金線」操作,當股價跌破「黃金線」或「白金線」,也就是跌破支撐,就代表下跌的力量比較大,當股價突破「黃金線」或「白金線」,也就是突破壓力,就代表上漲的力量較大,會員就可以作為後續追蹤參考的依據等語(見A1卷第37至38頁)。

⑵被告蔡宛璇及縱安琪於偵查中亦分別陳稱:「MoneyA+軟體會

在開盤後針對台股及台指期提供『黃金線』、『白金線」及『光速紅綠』等訊號,另外有『選股』、『金流8價』及『寶招A』至『寶招E』等功能,『選股』是學員在進入軟體後,可以按一個鍵,軟體就會跳出選出來的股票名稱,舉例來說,學員如果以『黃金線』搭配『選股』,軟體就會將在黃金撐(K棒以下)及黃金壓(K棒以上)的個股挑選出來,學員再自行挑選想要買賣操作的個股」等語(見A1卷第11至12頁);「MoneyA+軟體會在開盤後針對台股及台指期提供『黃金線』及『白金線』的訊號,學員可以依據龍捲風公司的教學針對這些訊號去做投資操作;『金流8價』可以在開盤後先提供會員針對個股及大盤預估的8個進出場點位,會員可以搭配國内版的基本功能中出現的訊號作為投資的參考;『選股』就是會員在進入軟體後,可以按一個鍵,軟體就會跳出選股的畫面,會員選擇『寶招A』至『寶招E』就會出現不同的做多、做空個股標的」等語(見A1卷第63頁)。

⑶經核與下列證人證述大致相符:

①證人康麗娟於偵查中證述:Money A+軟體可以看各國股票的

資訊,但因為我只有購買國內版所以我只看臺股;功能部分,包含顯示「黃金線」、「白金線」及「選股」,「黃金線」就是個股買賣點的判斷依據,也就是看個股的走勢,若超過黃金線後又回來碰到黃金線,未再跌破黃金線就可以購買,若是跌破黃金線則不能購買,若個股走勢跌破黃金線就代表沒有支撐,要趕快賣出不然會套牢;「白金線」也是跟「黃金線」代表的意義差不多,只是「黃金線」是比較強烈的訊號,也就是比較大的支撐壓力,「白金線」則是比較輕微的訊號,也就是比較小的支撐壓力;「真鑽選股金流寶」就是「選股」功能的畫面,「今」就是今天;「守黃」就是守住黃金線的股票,選取後就可以顯示價格有守住黃金線的股票,「黃壓」指的是被黃金線壓住,也就是價格在黃金線下的股票,「白金高」指的是顯示價格碰觸到白金線壓力的股票,「白金低」指的是碰觸到白金線支撐的股票,「過黃」指的是顯示價格超過黃金線的股票,「破黃」就是指顯示價格跌破黃金線的股票等語(見A1卷第99至10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Money A+軟體特色就是「黃金線」、「白金線」,不需設定參數即可使用等語(見甲3卷第148至150頁)。

②證人呂慶義於偵查中證述:我購買的版本是國內版,所以可

以看到臺股的資訊,功能部分,如果我輸入個股股票代號,它會在個股的走勢圖上標示「黃金線」及「白金線」,可以依據「黃金線」及「白金線」的價位來決定要買進或賣出的價位,「黃金線」的價格出現時,代表一個重要的參考價位,代表有人要在這個價格做多或做空,如果股票的價格沒有跌破「黃金線」的價位,就可以跟著買,這個叫做「守黃」,至於「白金線」,是指股票在漲跌時的高點和低點價位,這個時候要去計算「滿足點」,也就是要用最近的「黃金線」價位減去前一個「黃金線」價位,根據這個價差去推算是否達到近期上漲的高點,舉例來說,如果台積電今日的「黃金線」價位是500元,前一次的「黃金線」價位是480元,滿足點就是20元,若之後出現「白金線」,個股的價格也超過「白金線」標示價位的話,就有可能會再繼續上漲20元,如果個股價格沒有超過「白金線」標示價位,可能就要賣出。除了「黃金線」及「白金線」標示功能外,軟體內還有篩選功能,可以挑選出今日有「守黃」的個股等,但最主要還是看「黃金線」和「白金線」去進行買賣等語(見A1卷第13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去調查局接受訊問之後,又有回去上課,上課的老師也是吳筱蓁,我認為在調查局的說法有理解錯誤,還是要自己畫圖。但當時調查局的回答是上完課後再回去使用軟體,依我自己理解認為是有這樣的功能,我那時候就是按照這個邏輯在選股票等語(見甲3卷第49至58頁)。

⒌綜上被告、證人所述及本院勘驗Money A+軟體,足認Money A

+軟體係整理分析股票數值後,以「黃金線」、「白金線」標示,並有「金守黃」、「昨守黃」等選項可以供購買軟體之人選擇,亦有「金流八價」(即針對當天開盤價對比過去一週歷史資料的平均,在開盤時出現8個價格,4個壓力價格,4個支撐價格)等作為買賣股票的判斷輔助,上開線圖等功能,均係出自於被告吳筱蓁編寫之程式邏輯與運算方法,其將股市資訊製成視覺化工具,其目的無非係幫助使用者能較輕易就有利之交易時點及價位予以判斷。被告於偵查時亦不諱言,Money A+軟體是我將軟體功能需求及概念提供給工程師撰寫的,「黃金線」及「白金線」都是參考KD、MACD(平滑異同移動平均線)、威廉指標,我會調整各參數的比重等語即明(見A1卷第39頁),參以被告等人復自承確幫使用者附加系爭軟體之使用教學,是以其教學與系爭軟體前述功能搭配後,等同於告知各使用人在「黃金線」及「白金線」出現各種狀況時之對應之分析建議,以輔助使用者判斷個別股票之多空走勢,復可以使用軟體本身設定好的若干按鍵篩選出之個股,選擇投資標的,故Money A+軟體已具有對於個別股票交易契約提供研判依據及分析意見之功能。

⒍又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

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此處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研究過去金融市場的資訊〈通常經由使用圖表〉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的策略依據),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⒎查本案被告吳筱蓁開發之系爭軟體本身已有原始設定之運算

邏輯,利用公開、無償之資訊予以編輯加工,提供其分析判斷給使用者參考,且使用者無需自行設定參數也能獲得個股分析資訊,此觀證人呂慶義、魏双枝、康麗娟、林語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即明(見甲3卷第53、130至131、150、175頁),其中證人林語皙雖有自行設定參數,但知悉無須變更參數亦可使用,證人呂慶義、魏双枝、康麗娟均未調整或自行設定參數。可見所謂系爭軟體之使用者可以自行調整設定值,無非係為更貼近使用者之個人經驗、使用習慣或交易屬性所做之彈性微調。然電腦軟體在設計時,程式開發者對於技術分析之理解及所採用理論,即已透過參數設定與程式編寫置入其中,後續之使用者縱更改設定值,亦係透過其保守或積極之投資屬性改變參考之指標數值,但就軟體操作之基本邏輯與運算方法而言,實屬一致,無論使用者有無更改設定值,系爭軟體已摻有設計者對於金融市場趨勢判斷之意見;且縱使操作者未再另予設定條件,系爭軟體仍得運行無礙。是系爭軟體操作者縱須就股票先自行選定欲觀察之標的,然該軟體在被告吳筱蓁設定下,已具有對軟體使用者所選定個別股票之價位或趨勢研判提供建議及分析之功能,等同代替被告等人以自己之運算邏輯與操作經驗,與釋字第634號解釋所指單純提供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亦屬有別。亦即,本案Money A+軟體既為被告吳筱蓁所設計,且軟體內「黃金線」、「白金線」、「金流選股」、「奇招」、「寶招」等功能均為Money A+軟體所獨有,於販售予使用者時功能程式均已內建於軟體內,被告等人所為仍屬違法提供投資顧問業務行為。⒏被告吳筱蓁固辯稱:Money A+軟體使用之數據資料,皆係援

引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軟體介面與一般看盤軟體相同,黃、白金線是依照「KD指標」繪出。黃、白金線不可能是固定買賣點,必須透過吳筱蓁的「課程」,學習自行畫線、判讀,自行決定是否買賣等語。然據證人康麗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購買Money A+軟體後若要上課,要另外付費,上課會講解「過黃」、「守黃」就是多結構;「破黃」、「壓黃」就是空結構。多結構是屬於多方,比較會上漲的,空結構是會下跌。「1、2、3畫線法」老師有教,內容就是直線、斜線、橫線。我去調查局跟去地檢時候,還沒有聽過吳筱蓁教學員「1、2、3畫線法」。「黃、白金線」就是這套軟體裡面的,我不知道KD指標等語(見甲3卷第149、159、162頁)。是以,授課內容仍係講解有關於Money A+軟體中各個專有詞彙如何判斷,且購買軟體者對於該軟體係依據公開指標視覺化整理一情實缺乏認知。證人呂慶義更直言KD指標跟本案『黃、白金線』兩者是不同的、吳筱蓁上課未提過MoneyA+軟體跟KD指標相關等語(見甲3卷第58頁)。而被告吳筱蓁雖自陳其係Money A+軟體數據資料均係依據公開資訊、KD指標,計目的在於輔助學習技術分析,然Money A+軟體以其教學與系爭軟體前述功能搭配後,等同於告知各使用人在「黃金線」及「白金線」出現各種狀況時之對應之分析建議,以輔助使用者判斷個別股票之多空走勢,該軟體已具有對於個別股票交易契約提供研判依據及分析意見之功能,前已敘明,則被告吳筱蓁等人縱有授課講解軟體功能或是提供一般性教學,亦無礙於其等以系爭軟體,為購買軟體之人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之認定。

⒐再徵之龍捲風公司網頁刊登被告吳筱蓁照片,並載明「擁抱AI強大時代 完解大籌碼流向 掌握絕佳先機」、 點選「AI技術分析」選單,網頁標題復有「征服股海利器 四屏同步分秒即時掌握」、「波段轉折 主動偵測 盤中即時顯現 音樂呼叫提醒」,網站內文章內容為「輕鬆買到起漲點!讓您看見未來的犀利軟體」、「黃金線來檔買進訊號+悅耳鳥嗚聲 (代表起漲開始)」、「黃金線價格高低排序【台指期藏寶圖】,學員手上這張-事前沙推整合盤 ,只要過關守黃就續抱,這一抱果然從90l0,一路過關,一路漲漲漲到9192」,網站之其他文章亦有「VIP學員謹記:上課叮嚀台指期小技巧,停損設15點 註:訊號為盤中即時顯示,台指分秒波動大,犀利訊號緊抓大籌碼進出,盤中一度出現黃金線並跌破,表示空勢強勁,安心等待出場訊號即可」、「透過Money A+智能訊號,特有的下殺後買進訊號,大大降低投資成本與風險,才能迅速精準賺到倍數該訊號是透過追蹤大籌碼真正進場及出場的重要點位,能提前準備;進場後更無懼震盪,才能賺到波段」、「守黃(起漲/進場訊號)」、「Money A+驚人籌碼數據分析能力,讓投資人獲利豐碩與瘋狂愛戴。而動能訊號(黃金線)能在盤中即時呼叫、並即時顯示;透過各分線更是當沖或權證進出的犀利神器」、「A+不僅在盤中即時顯示放空訊號,更能精準得知將下跌至(10779orl0773),l0:15果真在10773黃金線擋住止跌 ……」、「為何黃金線訊號如此精準?Money A+訊號追蹤的是避險.對沖.私募基金 ,這些不公開大籌碼的真正進出場位置,(註:頂級私募基金是l00億美金(約3兆臺幣)這些外資中的大外資事前縝密規劃,迅速進出獲利。智能A+軟體訊號精準掌握大籌碼進出水位,更能即時在盤中顯示,已顯示的訊號更是精準的出場支撐點位。」……等情,有龍捲風公司官方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按(見甲3卷第193至318頁)。是於龍捲風公司網頁內多次強調該公司販售之Money A+軟體與一般KD指標及技術分析等傳統線圖之不同,具有買賣訊號之功能,使用者可依顯示訊號進出股市,證明Money A+軟體中之「黃金線」及「白金線」具有提示使用者個股買賣點位之訊號功能,訊號並搭配有「鳥鳴聲」提示音,與被告縱安琪於調查局所供述「Money A+軟體會依據設定好的條件,當滿足條件時就會在股票的K線圖上出現『黃金線』及『白金線』的訊號,龍捲風公司會教會員如何依據這些訊號判斷來做買入或賣出」等語互核一致(見A1卷第63頁)。網站文章也多次告知使用者Money A+軟體的「大數據追蹤是來自不公開之避險、對沖私募基金的大籌碼」、可跟隨軟體訊號買賣等內容,足佐被告等人利用Money A+軟體之特殊功能及被告吳筱蓁之技術教學內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甚明,被告等人所辯,均不足採。

⒑至被告蔡宛璇辯稱其僅係登記負責人,負責從事活動安排、

學員服務,其本身沒有MoneyA+ 的相關技術背景,所以沒有辦法提供技術及課程,並未與被告吳筱蓁有犯意聯絡云云。然龍捲風公司主要業務即是販賣股票決策軟體,軟體名稱是「MoneyA+」,蔡宛璇主要負責督導管理整間公司的營運狀況,也要關心有購買MoneyA+軟體的民眾上課情形等情,業據被告蔡宛璇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A1卷第10頁),則被告蔡宛璇對於Money A+軟體之售後服務、相關課程均參與其中,且被告蔡宛璇亦負責管理「MoneyA+金融研習」之LINE群組,除薪資外,被告吳筱蓁亦稱被告蔡宛璇可取得龍捲風公司之營業利潤,被告蔡宛璇對於以銷售Money A+軟體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自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另被告縱安琪辯稱其與證人崔祐豪有私人因素等情,此部分經核與本院認定其等犯行無涉,併予指明。

⒒至於被告吳筱蓁另聲請傳喚證人陳麗娟,欲證明陳麗娟曾以

旁聽方式參與被告吳筱蓁開設之Money A+軟體相關課程,陳麗娟亦認為該課程及軟體並未違法等情(見甲1卷第396頁)。惟被告吳筱蓁聲請意旨業已載明,其係在接受調查局「調查後」才邀請證人陳麗娟了解Money A+軟體,則證人陳麗娟顯無從就案件發生時所見所聞,依據其親身經歷、具有不可替代性之見聞進行陳述,經核與本案被訴之時點、事實難認有關,即無調查必要。

⒓綜上所述,被告吳筱蓁等人之前開行為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部分,已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反覆銷售證券交易分析軟體之行為,且該軟體具有對個別證券交易契約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該等功能無須經由購買該軟體者自行設定條件為運算提示,並直接自購買系爭軟體之人取得報酬,而系爭程式之使用權與取得報酬之間,亦具有對價關係。被告等人取得報酬後,分別提供特定年限之軟體使用權限,是被告等人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事實已臻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法人違反第105條至第110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為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所明定。依立法理由,此條係參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而制定。觀諸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法律文字,係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關於「負責人」之解釋上,應指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相同內涵,即以「為行為之負責人」適用為妥。此乃因應社會經濟之需要,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所制定之行政刑法,且為達成行政目的,對於違反法規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擇以自己責任之型態制定法律,法人之負責人即為犯罪成立之特別要素,乃屬學理上之純正身分犯。因此,如不具有法人之負責人身分,知情且參與業務,而與法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人,論以共同正犯。㈡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1

項規定,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8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又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則有明文規定。則依據上開規定及犯罪支配理論,於法人內居於主導地位,得透過對法人運作具有之控制支配能力,而故意使法人犯罪之自然人,亦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之負責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2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蔡宛璇為龍捲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有龍捲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A1卷第147頁)。另據被告吳筱蓁等人所出具之書狀,亦業已陳明被告蔡宛璇為龍捲風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吳筱蓁,且就龍捲風公司之淨利,係以被告吳筱蓁分得8成、被告蔡宛璇分得2成之方式而為分配。再徵之本案Money A+軟體乃被告吳筱蓁委由不知情之工程師依其指示設計、編寫及製作具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及投資建議功能之Money A+軟體,復由被告吳筱蓁為學員授課、講解Money A+軟體之功能及使用方式,堪認被告吳筱蓁確為龍捲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無訛。

㈢核被告吳筱蓁及蔡宛璇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

18條、第107條第1款之法人之負責人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被告縱安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第107條第1款之與法人之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起訴意旨雖漏未援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條之規定,然此部分僅屬起訴條文之漏載,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亦無礙被告之吳筱蓁及蔡宛璇防禦權,自得由本院逕予補充法條。㈣被告縱安琪就本案犯行,與被告吳筱蓁及蔡宛璇間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縱安琪雖不具法人負責人之身分,惟與具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吳筱蓁、蔡宛璇、縱安琪就本案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㈤被告三人自100年間起至111年6月間,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犯行,原本即具有反覆實行同種類經營行為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實施,在行為概念上,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㈥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縱安琪僅係擔任行政工作,雖兼有招攬購買軟體之業務,惟並非基於支配主導地位,其犯罪情節、對於犯罪之貢獻程度及可責性相較於同案被告吳筱蓁、蔡宛璇,顯然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筱蓁、蔡宛璇及縱安琪

所為未經許可,銷售系爭程式提供有價證券之分析意見而獲取報酬,逸脫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管理監督,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併斟酌被告吳筱蓁為本案Money A+軟體之規劃者;被告蔡宛璇擔任龍捲風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督導管理公司的營運狀況,復為「MoneyA+金融研習」群組主要管理人,被告縱安琪為龍捲風公司之行政人員之各自犯罪參與程度;併斟酌被告吳筱蓁、蔡宛璇原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見A1卷第459至505、531、545頁),被告三人復均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就犯後態度方面難以對被告為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三人之前科素行(見甲1卷第23至27頁),暨被告三人自述之學經歷及生活狀況(見甲3卷第530至5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達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亦有明文。

㈡經查:

⒈被告吳筱蓁之所得(參附表1編號1):

⑴本案自龍捲風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剔除「支出金額」、「中山醫學大學」及「華欣資訊科技股」等非屬經營租賃「MoneyA+」股票分析軟體業務之款項後之收入金額加總,總額為1億869萬1,222元(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犯罪金額統計表,A1卷第209至225頁)。

⑵斟酌本案被告等人除販售Money A+軟體外,另有授課之收入

,此據證人康麗娟、魏双枝等人證稱上課課程會另外付費等情即明(見甲3卷第128至129、149頁),是本院認應將未滿1萬元之收入17萬6,600元認屬課程收入,予以扣除之。上開獲利另有用以支付被告蔡宛璇及縱安琪之薪資部分,屬被告蔡宛璇及縱安琪之不法所得,亦均扣除之。至於被告吳筱蓁另外列舉其他應扣除之金額,諸如公益捐贈、信用卡金流平台手續費、回饋學員禮盒費等支出(見A1卷第549至553頁),屬犯罪成本或被告可自行支配控制而流用之款項,均難認屬應予扣除之範疇。

⑶剩餘金額9,429萬3,322元,依據被告吳筱蓁112年8月22日刑

事答辯二狀意旨,獲利係與被告蔡宛璇八二分帳(見A1卷第553頁),則被告吳筱蓁本案不法獲利即為9,429萬3,322元之八成即7,543萬4,658元,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蔡宛璇之所得(參附表1編號2):⑴被告蔡宛璇自陳月薪6萬元(見甲1卷第117、132頁),是被

告蔡宛璇自100年4月(中國信託帳戶首筆明細年月)至111年6月,自龍捲風公司領得之薪水,共135個月,合計810萬元。惟本院考量上開所得為被告蔡宛璇在龍捲風公司任職期間所領得之薪資,除處理Money A+軟體事宜外,兼有協助其他行政作業,亦屬其維持生活之收入來源,如全數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予以酌減2分之1。

⑵又本案龍捲風公司之獲利,依據被告吳筱蓁112年8月22日刑

事答辯二狀意旨,係被告吳筱蓁與蔡宛璇以八二分帳方式非配利潤,再依據被告蔡宛璇108至111年度之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每年度除領取龍捲風公司之薪資所得外,尚領有該公司之營利所得,堪認被告蔡宛璇於薪資之外,另可取得龍捲風公司營業利潤之二成,即1,885萬8,664元。

⑶被告蔡宛璇本案應沒收之金額合計2,290萬8,664元,應由本

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⒊被告縱安琪所得(參附表1編號3):

據被告吳筱蓁提出歷年支付被告縱安琪之薪資表,被告縱安琪所領取之薪資合計為612萬1,300元,有縱安琪薪資表可憑(見A1卷第567頁)。惟本院考量上開所得為被告縱安琪在龍捲風公司任職期間所領得之薪資,除處理Money A+軟體事宜外,兼有協助其他行政作業,亦屬其維持生活之收入來源,如全數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予以酌減2分之1,即306萬650元,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法 官 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兆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附表1 犯罪所得及沒收計算附表2 課程收入明細附件 本案卷宗代號對照表代 號 卷宗名稱 A1 111年度偵字第29349號 甲1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一) 甲2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二) 甲3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卷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