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202號聲 請 人 潘人豪相 對 人 謝佳純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