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55號原 告 林治平被 告 陳佳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佳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68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