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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5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41號第1542號第1544號原 告 楊秀媛

陳雅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良原 告 曾惠如被 告 黃鈺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楊秀媛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雅倫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惠如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楊秀媛、陳雅倫各以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參佰萬元為原告楊秀媛、陳雅倫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元為原告曾惠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等事件爭點皆屬共通,證據資料亦可相互援用,而屬數宗訴訟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情形,為達訴訟經濟及增進審理效率,茲依首揭規定,命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竟仍於民國113年2月6日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建發門市,以黑貓宅急便之方式,將自己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下稱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寄送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提供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即原告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內,並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以購買虛擬貨幣USDT再轉至特定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該犯罪所得流向,致原告楊秀媛、陳雅倫、曾惠如受有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楊秀媛新臺幣(下同)232萬元、原告陳雅倫300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惠如28萬8,890元及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之翌日即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楊秀媛、陳雅倫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當時透過網路找工作,臉書裡有個「mamilove」求職群組,裡面的人說有投資的工作,需要自己有本金做投資才能賺到錢,我已經一堆債務,根本沒錢,就問他們能怎麼貸款,他們就請我找一位「Adele督導」,「Adele督導」要我問看看朋友或家人,我說沒辦法,他就引介我找一位「錢總監」看能不能貸款來投資,「錢總監」要我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將帳號、密碼都交給他,也要我將現代財富公司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及旗下MAX交易所之帳號、密碼給他,說要幫我美化金流,才好跟銀行貸款,但後來一直沒有貸款辦下來。我也是被騙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以被告所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5萬元,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因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上述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間接故意,將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楊秀媛、陳雅倫、曾惠如之財產權利,致原告楊秀媛、陳雅倫、曾惠如分別受有232萬元、300萬元、28萬8,890元之損害,原告楊秀媛、陳雅倫、曾惠如分別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賠償232萬元、300萬元、28萬8,890元,自屬有據。

(三)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亦為同法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則原告楊秀媛、陳雅倫各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可以准許。

(四)另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曾惠如係於113年2月22日匯款28萬8,890元至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而受有損害,因原告曾惠如受詐欺之損害為金錢,其回復原狀之方法係應給付金錢,自有民法第213 條第2 項之適用,是原告曾惠如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楊秀媛、陳雅倫、曾惠如分別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2萬元、300萬元、28萬8,890元,及原告楊秀媛、陳雅倫均自113年7月17日起,原告曾惠如自113年2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楊秀媛、陳雅倫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件判決命被告給付原告曾惠如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且參以同法第504 條第2 項、第505 條第2 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案件均特別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之意旨,足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並無負擔訴訟費用之問題,本院自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即原告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楊秀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起,假冒股票分析師「賴憲政」先在LINE刊登投資股票課程廣告,吸引不特定民眾瀏覽點擊,楊秀媛因而加入廣告上所刊登通訊軟體LINE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復對楊秀媛誆稱下載「一正」投資APP軟體操作股票可以獲利云云,使楊秀媛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3年2月19日上午9時42分許、52分許 132萬元、 100萬元 ⒈告訴人楊秀媛之證述(113偵15196卷第45-49頁) ⒉楊秀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5196卷第53-56頁) ⒊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3偵15196卷第103-105頁) 2 陳雅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底起,使用名稱「張淑芬」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吸引不特定民眾瀏覽點擊,陳雅倫因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即介紹LINE暱稱「思妮」、「Sinian」,誆稱在「日暉」投資APP軟體上操作股票可以獲利云云,使陳雅倫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45分許 300萬元 ⒈告訴人陳雅倫之證述(113偵15196卷第57-59頁) ⒉陳雅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5196卷第63-64頁) ⒊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3偵15196卷第103-105頁) 3 曾惠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起,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吸引不特定民眾瀏覽點擊,曾惠如因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旋即介紹LINE暱稱「陳文惠」,誆稱加入「氣貫長虹社團G」投資群組並在「迅捷投資有限公司」投資APP軟體上操作股票可以獲利云云,使曾惠如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3年2月22日下午1時25分許 28萬8,890元 ⒈告訴人曾惠如之證述(113偵15196卷第83-85頁) ⒉曾惠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5196卷第89-92頁) ⒊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3偵15196卷第103-105頁)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