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17號原 告 葉可觀被 告 林立中
陳辰(已歿)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立中被訴對原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諭知無罪;被告陳辰則因死亡,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