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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6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17號原 告 葉可觀被 告 黃則睿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趙永鑫

蔡坤育

鄭明照俞羽扉陳楷燁

周柏彥黃湘庭鄭亦凱崔紹宸林佑莉柳信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