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682號原 告 洪紫芸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被 告 丁斌煌
吳素華
楊喜琴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3年度醫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醫訴字第8號被告丁斌煌、吳素華、楊喜琴被訴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