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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7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74號原 告 婁子義被 告 盧韋如

曾建欣陳惟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法 官 李宇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