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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原 告 張瑄被 告 沈基煌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