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 告 金慧玲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被 告 曹婉平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法 官 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