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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20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74號原 告 劉玉霞被 告 曾○○ (即曾○棋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 (即曾○棋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玉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曾○棋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曾○棋死亡,已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惟原告於起訴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並於被告曾○棋死亡後,聲請由被告曾○棋之繼承人曾○○、蔡○○(因曾○○為未成年人,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隱匿其等真實姓名、住居所)承受訴訟,此有被告曾○棋、曾○○、蔡○○之戶籍謄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將該書狀送達於被告。準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原告對被告曾○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 容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