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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姜振中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洪維德律師被 告 陳佳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