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 告 陳德明
朱月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王培安律師被 告 王瑋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3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有關原告請求被告王瑋給付新臺幣115萬4150元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剩餘部分(即起訴書所載人民幣58萬7800元,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顏嘉漢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