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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5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 告 鄭善勻被 告 簡暉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44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暉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