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原 告 仇煥雯被 告 趙樹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52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