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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錫芬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6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