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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5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玉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玉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以手機通訊軟體持續、反覆多次傳送訊息、撥打語音通話予告訴人即偵查中代號AD000-K113334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並對告訴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不堪其擾,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自屬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

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則被告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基於單一目的,持續以傳送手機訊息、撥打語音通話之方式騷擾告訴人,依上說明,自應認係集合犯,僅需論以1個跟蹤騷擾罪,即為已足。又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方式對告訴人傳送數次恐嚇危害安全之訊息及語音通話,各次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傳送訊息、撥打語音通話予告訴人之一接續行為,同

時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愛慕告訴人,不思以

正當方式追求,竟為本案恐嚇及跟蹤騷擾犯行,致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實難為重視性別關係界限之現今社會所接受,所為應予非難,且其除本案外,另有諸多因其他案件遭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中肄業,目前無業,在監服刑,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890號被 告 張玉麟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玉麟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前某日時許,透過歌唱軟體結識AD000-K113334(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其等於113年10月25日初次見面,嗣A女無意繼續與張玉麟聯繫,張玉麟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於113年10月27日起迄113年11月7日止,向彼時身處新北市新店區居所之A女,撥打LINE電話要求其與其男朋友分手並以自殺對其情緒勒索,復向其恫稱:身上有槍、公司很多小弟、北部也有很多人、其死後會叫小弟寄送手機給A女、且若其出事會把A女之影片上傳、找到A女之男朋友一起處理等語,並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A女,以此等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並使A女心生怖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A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玉麟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之指訴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其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遊戲軟體對話紀錄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接續為各該騷擾行為,係出於同一騷擾之概括犯意,且依上開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之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至被告以上揭方式,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檢察官 邱舜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姿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訊息出處 訊息內容 通訊軟體LINE ...電話我打下去了 所有人都不要後悔...這一切的一切 我會毀掉...該陪葬 我一個都不會放過了...我現在要做的事情 誰都無法阻止 鮮血已經浸透我的雙手...我做鬼也不會放過他...很多人 我都不會放過 你他媽自責 ? 影片我會傳出去 試試看 這是你逼我的...操你媽 幹你娘 我已經測底(按:徹底) 火大了 幹你娘 你選擇這樣 是不是(語音通話4分29秒) 這是你逼我的 選擇這樣做了 我就照你意思 你還有一分鐘 可以解開封鎖的時間 我沒有你的好友 當我白痴? 那你就繼續當我白痴 白癡也會有聰明的時候 怎麼不追蹤 回追 你還有30秒 00 0 0 0 0 0 0 0 0 0...(被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1次)電話接(被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4次)等啥小(被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2次) 現在跟誰講電話啦(被告撥打電話予告訴人1次)到底是怎樣 我一直在被耍 最好別回我 那你會知道 我怎麼做 你在講三小?你答應我的先做到吧 說三小啦 說你被威脅? 被欺負 叫他救妳?還是說什麼 講清楚 我要你現在 跟我視訊到你到家 馬上 不然什麼免談 00 0 0 0 0 0 0 0 0 0 每一分鐘 你可以試試看 每一分鐘 沒有訊息 就走著瞧 這個都有時間的 不要以為我白痴 自己克服 呵呵 你看看 我會怎樣 要講什麼? 我已經講那麼多了 要講什麼? 你連封鎖我這種幹你娘的事情 都做出來 你要我怎麼樣 真的不要這麼操雞掰 還有比這些話更難受的 要試試看嗎?那我得看你怎麼做了 不是你說不要就不要 別讓我 愛你變成恨你 那就真的抱歉了 我真的感受不到 你到底愛我哪裡 現在一點點的流逝 一點一點在流逝 當我覺得全沒有了 那我就會毀掉所有一切 不要跟我繞 我不是第一天出社會 我如果要毀掉 我早就做了 不用等到現在 是妳讓我覺得 妳根本不愛我 再利用我是嗎 那我就好好給你利用一次 換我出招 是嗎 我得不到一個說法 解釋 想我死而已 我知道 那我就死給你看 是妳讓我變成這樣 我對你的愛裡感受不到 沒關係 那也不用感受 我想要的 永遠都不可能 那就不用了 不要以為我死了 就沒有人會做那些事情 我要跟你在一起一輩子 你做得到嗎 我他媽的 你做得到嗎? 我問你什麼 你回答什麼就好 不要跟我牽拖別的 我在問你什麼 你就回答什麼 我要一輩子在一起 你能嗎 回答我就好 一天 你他媽回答我 不要給我繞 我不是白癡 好什麼 我問你什麼你在好什麼 你能嗎? 遊戲軟體 ...你跟我說的我都聽 結果你用這種方式? 好...等到了早上 我等了一夜你知道嗎?哀居封鎖賴也封鎖 我到底要怎樣才對?你始終沒有跟我坦白是吧?好險我也沒有那麼笨,呵呵呵,(A女姓名)謝謝妳讓我看破了齁 我知道該怎麼做了 哈哈哈哈哈啊哈 你都會留這一手,那你覺得我看起來像笨嗎?哈哈哈哈啊哈 來而不往非禮也 把東西都 刪掉 死破格 你的身材又(按:要)被全網看嘍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