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家文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家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兵役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妨害我國兵役役員公平性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書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72號被 告 張家文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遷 出國外)送達: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 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文於役齡屆至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獲准,明知其於民國108年間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且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先於108年4月24日寄發新北店役字第1082359262號函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上開函文經以郵務送達至其父親張人良住所,另於同日經公示送達程序張貼於新店區公所公布欄;新店區公所復於108年12月6日寄發新北店役字第1081248232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上開通知書亦經郵務送達至其父親張人良住所,另於同日經公示送達程序張貼於新店區公所公布欄,張家文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於上開通知書所指定之109年2月4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接受徵兵檢查,滯留海外拒不返國,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其母陳縵璜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之兵籍表、歷次出入境紀錄、役男出國申請書、新北市區公所108年4月24日新北店役字第1082359262號函、108年4月24日新北店役字第10823592621號公告、公告照片、送達證書各1份及新店區公所108年12月6日新北店役字第1081248232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108年12月6日新北店役字第1082400710號公告、公告照片各1份、送達證書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羅嘉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書妤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