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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6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6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肆拾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致乙○○受有上背部條狀紅腫之傷害」應更正為「致乙○○受有身體上背部條狀紅腫疼痛之傷害」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經查,告訴人乙○○為被告甲○○之父,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9頁),是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為本案犯行,已屬對家庭成員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該當同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應依刑法之規定論處。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父子關係,

未思循理性方式處理紛爭,率然以木製拐杖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及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案被告係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後,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不符,故被告縱受拘役之宣告,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仍得依同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471號被 告 甲○○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尊親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兒子,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4年6月14日8時30分許,在渠等同住之○○市○○區○○街0巷00號住所,甲○○向乙○○索取金錢未果,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乙○○所有之木製拐杖毆擊乙○○背部1下,致乙○○受有上背部條狀紅腫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與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與偵訊時之指訴。

(三)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受理家庭暴力驗傷診斷書1紙。

(四)員警職務報告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請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嘉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珮婷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77 條或第 278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