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7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靖茹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26號、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嗣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馬靖茹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馬靖茹與AW000-K113046(下稱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詎㈠馬靖茹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A男傳送、留置如附表所示與性或性別有關內容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手寫信件、電話簡訊,違反A男之意願,對A男進行干擾及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致A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男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㈡馬靖茹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晚間9時53分許,使用臉書暱稱「Coco Huang」至A男友人之臉書暱稱「葉佳佳」之版面,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公開張貼留言:「抱歉沒有要打擾你。A男到處欠女人錢。A男既然他那麼有骨氣,對我無情我也不客氣了。以前欠我的一萬請還我。那時我爸知道我借錢給他氣到跟我去找他要回。後來我心軟又偷借幫助他。他無情別怪我無義。」(原始完整內容詳卷)等文字,而傳述足以毀損A男名譽之事。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馬靖茹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81至82頁),並據證人A男證述明確在卷(見113年度偵字第7126號卷第17至21頁;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卷第31至37、87至89頁),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被告手寫信件、電話簡訊及被告使用臉書暱稱「Coco
Huang」至A男友人之臉書版面留言之截圖(見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卷第17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
、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違反A男之意願,於數月以來不斷傳送、留置如附表所示與性及性別相關之訊息、簡訊及信件,已影響A男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核屬本條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⒉另被告於A男友人臉書版面留言,使得不特定之網友得以共見
共聞,另參酌被告所留之文字,亦足使閱覽該文字內容之一般人對於A男之個人評價產生負面觀感,顯然足致A男之人格及名譽受有貶損無訛。另依被告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其明知於A男友人臉書版面張貼發表留言後,不特定人連接網際網路後均得加以瀏覽,且所張貼留言之言論,將毀損A男之名譽,竟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張貼事實欄所示內容之留言,使得不特定之網友均得閱覽內容知悉上情,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散布文字誹謗之故意甚明。另被告所指摘之事,依A男之身分、地位、職業以觀,對於社會並無重大影響,其指摘內容亦無助於促進公益或社會健全發展之功能。從而,無論被告指摘「A男到處欠女人錢...」云云是否真實,顯僅涉及A男之個人私德,顯難與公共利益有關,名譽權保護應無須退讓。⒊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
擾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先後對A男所為之跟蹤騷擾行為,乃基於單一犯意,時間
、地點相近,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於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正當方式處理情緒,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另被告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為之,竟無視A男之名譽,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A男友人臉書版面留言,指摘足以損害A男名譽之事,雖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檢察官亦稱:同意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1頁),參以被告於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婚姻及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罹有精神方面疾患(見本院易字卷第83至85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量被告所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二罪之罪質,及本件係肇因於被告未能理性、適切處理與A男間之情感糾紛,犯罪方式為在網路留言、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簡訊、留置信件,而尚非實際跟蹤或盯梢、守候A男,且犯罪時間相近,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與其罪責相符。
㈣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念其因感情因素一時失慮而觸法,且被告已當庭陳明:已經將A男之聯絡方式刪除,絕不會再聯絡A男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1至82頁),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另被告既經宣告緩刑,且受緩刑宣告尚需執行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之事項,爰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方式 文字內容 1 112年11月6日至12月3日 LINE訊息 詳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卷第93頁至第111頁。 第93頁:「如果我先生今天出門,你要那個嗎?」、「是我太肥你嚇到沒性趣嗎...」 第101頁:「我先生今天又出門耶!......好啦,你要當我是炮友也算了......」 第109-111頁:「我有婚姻在(,)只是孤單想要有朋友,而你不想理我了。所以是我活該,是我糾纏你。」 2 112年11月中、下旬 被告書寫騷擾之文字,並將紙張留置或郵寄至A男住處 詳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卷第113頁至第131頁 第113頁:「別不理我好不好?別封鎖我了。我真的很重視你。原諒我,不然真的快瘋了。活不下去。陪著我,就算沒結果暈船我自己承受。請別生氣,我真的需要你!」 第115頁:「○○我和朋友去信義區吃飯。你生氣封鎖我,我真的很難過。不想失去你這朋友。是我不好,對不起,不要這樣對我不理我。全聽你的所有後果我承擔拜託。」 第117頁:「很不想失去你這朋友,認識20年了,我們都老了,這次斷了連絡後,怎還會有機會交集?不想留下遺憾,才會把握試看看。」 第119頁:「我不會暈船放棄現在安逸生活,就算又對你有感覺了,後果我自己承擔。何況我們現在彼此都沒男女感情。是我得失心太重,太重視你這朋友,加上胖了沒自信,怕你生活上正軌認識其他女生就會又不理我。」 第121頁:「好捨不得就這樣失去你這位我在乎的朋友。請你不要生氣不要不聯絡不理我封鎖我。全是我不對,拜託求求你。若還是要我放棄,也請看我近憂鬱加深,給我一點時間,別封鎖我。我會盡力放下不打給你,調適好自己,至少知道沒聯絡沒封鎖我,你還在。我害怕失去的感覺,拜託!」 第129頁:「也許你只想發生關係,怕我暈船。也不想交女友或還沒遇到。而我也不可能離開這生活安逸的家。我不想不會給你麻煩壓力,不論有無發生關係或要結束時,我都願不要最後朋友都做不成。」 3 112年11月14日至11月27日 被告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傳送文字簡訊給A男 詳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卷第133頁至第141頁 第133頁:「我真心想對你好,盡可能關心你,和你無話不談。(就算我沒以前漂亮胖了,這幾天吃不下瘦一點。)我們不管有沒有發生關係,我一樣捨不得放棄 20年的友情。不要生氣是我不對,拜託原諒我,我不想失去你。別封鎖我不理我好嗎?」 第135頁:「我們不可能有結果,所以別怕我暈船,我也知道各取所需的關係。耍脾氣說錯話不是故意的,因為沒自信自己變老又胖卻貪心不想失去你。」 第137頁:「我們對對方都沒有以後愛情的感情了,就算想發生關係也要培養默契感覺。我不想給你負擔,也不會黏你不放,因為我也無法離開這安逸家庭生活。只希望慢慢疏遠,別無情的封鎖不理。很想和你溝通,你卻一直不願意。就算我暈船也會逼自己對沒未來的關係用時間消化釋懷。所以我不有無發生關係到最後我仍希望我們永遠還能當朋友到老互相關懷。我們以前錯過很多機會,我不知道你會不會可惜。我真的想好好珍惜,就算發生關係只能一兩個月才見面,我也不想再錯過和你相處緣分。」 第139頁:「對不起,我等你打給我。就算肉體關係沒感情也罷,是我願意。只當久久聯絡的朋友我也滿足。」 4 112年12月27日至12月30日 被告使用電話號碼0000000000傳送文字簡訊給A男 詳113年度偵字第10588號卷第161頁至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