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4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良瑋
林律瑜
黃尚彬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624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44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7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1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良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律瑜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尚彬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6至8、12、14至27、29至31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編號28所示黃尚彬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張良瑋、林律瑜及黃尚彬(下合稱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易字卷第39-41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良瑋、林律瑜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黃尚彬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被告3人自民國114年1月至同年月16日遭警方查獲之期間,反覆從事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其等行為應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反覆實行之特質,均應分別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3人係以一行為分別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3人就前開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為牟取不法利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利,竟共同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另被告黃尚彬另違法設置賭博機台,其等所為均有不該,然審酌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以被告張良瑋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境勉持;被告林律瑜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荷官、家境小康;被告黃尚彬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業商、家境小康,暨被告3人本案侵害法益之動機、手段、侵害法益之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6至8、
12、15至23、3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張良瑋所有;扣案編號
14、24至27、29至3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黃尚彬所有,而上開物品均係被告張良瑋、黃尚彬供其等犯本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為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案(易字卷第4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
(二)另扣案附表編號28所示之現金新臺幣300元,為被告黃尚彬因擺設本案賭博機台所獲得之款項,而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其餘扣案物品,非屬被告3人所有,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蕙如移送併辦,檢察官蕭蕙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賭客莊博閔面前籌碼 51540分 張良瑋 2 賭客傅明凱面前籌碼 18320分 張良瑋 3 賭客傅明凱面前籌碼 20600元(新台幣) 傅明凱 與本案無關。 4 賭客章德蓉面前籌碼 11320分 張良瑋 5 賭客章德蓉賭資(社維沒入) 1000元(新台幣) 章德蓉 與本案無關。 6 賭客陳秉利面前籌碼 19760分 張良瑋 7 賭客簡均翰面前籌碼 19500分 張良瑋 8 賭客楊聖堯面前籌碼 43240分 張良瑋 9 賭客楊聖堯賭資(社維沒入) 300元(新台幣) 楊聖堯 與本案無關。 10 賭客張文彬(無扣押物) 無 張文彬 與本案無關。 11 賭客覃詡雯賭資(社維沒入) 1100元(新台幣) 覃詡雯 與本案無關。 12 被告張良瑋面前籌碼 21040分 張良瑋 13 被告張良瑋賭資(社維沒入) 500元(新台幣) 張良瑋 與本案無關。 14 被告黃尚彬面前籌碼 13200分 黃尚彬 15 被告林律瑜面前籌碼 10600分 張良瑋 16 賭具撲克牌 2副 張良瑋 17 賭具蓋牌之紅牌 1張 張良瑋 18 賭具確認順序按鈕位 1個 張良瑋 19 賭具All in 1個 張良瑋 20 抽頭金所收之籌碼 6180分 張良瑋 21 預備籌碼 0000000分 張良瑋 22 監視器主機 1台 張良瑋 23 監視器鏡頭 13顆 張良瑋 24 賭博電玩電腦主機 1台 黃尚彬 25 賭博電玩機台 12台 黃尚彬 26 賭博電玩機台IC板 12塊 黃尚彬 27 賭博電玩機台內骰子 112顆 黃尚彬 28 標號9賭博電玩內賭資 300元(新台幣) 黃尚彬 29 賭博電玩機台玩法表 11張 黃尚彬 30 賭博電玩機台計時器 12個 黃尚彬 31 計時器 1個 張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