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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7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7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子諭

劉珈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子諭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珈佑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公寓樓梯間雖僅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整體言,樓梯間亦為公寓之一部分,而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梯間,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與侵入住宅同視。是核被告盧子諭、劉珈佑(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依被告2人於警詢之供述,渠等係於抵達告訴人曹如瑋居住之公寓後頂樓後,認為該處無人居住且牆壁空白,始決定在該牆壁塗鴉,堪認被告2人係侵入他人住宅後,方另行起意在該處塗鴉,故被告2人所犯前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審酌被告2人無視法律對他人財產權之保護,竟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並損壞其財物,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有與告訴人調解之意願,然因告訴人於調解期日未到庭且表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成立調解;並考量被告盧子諭無前科之素行,被告劉珈佑則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案紀錄,兼衡被告2人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2人本案所犯2罪之罪質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等關連性,且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定渠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770號被 告 盧子諭

劉珈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珈佑、盧子諭共同基於侵入住居、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晚上10時52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公寓前,見大門未關,即未經居住於該公寓0樓曹如瑋等住戶同意,擅自進入該公寓,並至曹如瑋所有之頂樓牆面及共有之女兒牆,持噴漆在該等牆面上塗鴉,使該等牆面均喪失美觀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曹如瑋等住戶。

二、案經曹如瑋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子諭、劉珈佑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曹如瑋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塗鴉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共15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2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定。

二、核被告盧子諭、劉珈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