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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41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昶騰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昶騰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㈠以此方式反覆、持續「觀察」、嘲弄、干擾而進行騷擾A女;㈡且足生損害於A女;㈢附表編號23「被告發文時間」欄補充「截圖時前23小時」,附表編號27、29「被告發文內容」欄均更正為「某校要認識A女」,附表編號40「被告發文內容」欄更正為「可以找某校A女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昶騰就附表編號1至49所為,均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3條第2項、第1項第1、3、4款,而犯同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2、14至19、22、24、26至47所為,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跟蹤騷擾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具有

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以一罪論以跟蹤騷擾罪。

㈢被告數次發文,公開揭露告訴人A女之個人資料,所為上開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一罪論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面對感情問題,因迷戀甲男而對其受僱

人即告訴人,萌生醋意而為本案犯行,跟蹤騷擾告訴人且任意公開揭露告訴人個人資料,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且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不該;惟念其前無刑事案件紀錄,素行良好,且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危害之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述大學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971號被 告 李昶騰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昶騰自民國113年9月初起至114年5月止,因迷戀在桃園市○○區○○路○號○○手搖杯飲料店(店名與店址均詳卷)負責人兼店長洪○○(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進而對於適時任職於該店之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萌生醋意,明知個人姓名、教育、職業、聯絡方式等屬於得以直接識別該人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詎其竟意圖損害A女之利益,基於跟蹤騷擾、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居所連線至網際網路,接續在社群網站平臺Threads上,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000000_000000、000000000,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等內容,公布A女姓名、就讀○○大學(詳卷,該校簡稱或全稱下均稱某大學)、IG帳號tXXXX_1XXX(詳卷,下稱t帳號)、以此方式反覆、持續嘲弄、干擾而進行騷擾A女,嗣A女於113年9月、114年5月在臺北市文山區住處上網瀏覽時得知有前開訊息存在,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幾經查訪後循線於114年6月23日始悉為李昶騰所為。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昶騰於警詢中之供述與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與本署偵查中之指訴,(三)被告以帳號000000000、000000_000000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照片之網頁截圖資料1份、被告使用之IG帳號000000_00000.00.00頁面截圖、被告與甲男之妻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與甲男之妻於114年6月23日之Line對話截圖、被告於Threads上以帳號000000_000000發布之其所拍攝之告訴人在店內之照片、告訴人提供之在Threads上以帳號000000_000000、000000000發文之錄影光碟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於附表1至49所為,均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1項第1、3、4款,而犯同法第18條第1項之實施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於附表1至9、11至12、14至19、22、24、26至47所為,亦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被告前揭先後多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進行未間斷,並侵害同一法益,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其主觀上所認識者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就附表編號24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認附表編號第10、20、21、23至25、48至49另涉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然被告於偵查中堅決否認涉有妨害名譽罪嫌,辯稱:「在飲料店亂搞」是指告訴人在店面剪指甲,「干涉已婚男店長」是指伊跟店長講話時告訴人在插嘴,「把自己當老闆娘在店裡想怎樣就怎樣」是指告訴人沒有發試吃給伊及在店內剪指甲的事,告訴人在店內剪指甲這件事是告訴人自己在Threads上發文的等語。經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當時伊同事在洗器具時指甲遭撞斷,因此幫她修剪,當時店面已經關燈一半要打烊了等語,且有告訴人幫同事於飲料店內修剪指甲之照片(參告證4-1第18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發文係根據自身感受,或過於嚴厲苛求,然其係出於前開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意為之,難認被告係另有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犯意,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開之犯罪事實間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連偉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 7 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書記官製作部分聲略)附表:

編號 被告回覆之他人發文內容 被告發文內容 被告發文時間 證據出處 留言內容中之告訴人個人資料 告訴人指訴罪名 被告以帳號000000_000000發文,以下截圖時係指114年6月11日下午9時39分許 1. 不詳 找A女阿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1 姓名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2. 有沒有飲料店好朋友可以支援貼紙的 找A女她最會在飲料店剪指甲搞東搞西 截圖時2天前某時 告證4-1 P1 姓名 同上 3. 不詳 問A女這個他最會了 不詳 告證4-1 P2 姓名 同上 4. 徵求員林好喝的冬瓜茶 自從麻古的冬瓜茶停賣之後 我失落了很久...還是有麻古員工願意告知配方 找A女阿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2 姓名 同上 5. 來來給各位c 294杯鮮桔果茶 294片奶酥厚片 改天還再一筆294杯鮮檸香柚茶還沒出貼紙 問A女這個他最會了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3 姓名 同上 6. 不詳 沒看過工讀生在抱怨杯數太多 (截圖揭露告訴人t帳號之發文)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4、5 告訴人IG t帳號 同上 7. 好奇問一下!! 就想問~你如果在飲料店門口拿到飲料,然後就不小心掉地上,你會要求店員重做一杯給你嗎? A女會,而且還會幫你修指甲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6 姓名 同上 8. 快!有什麼好喝的手搖 通通都給我底下留言 我去買 問A女,她最會了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7 姓名 同上 9. 有人在脆上問說 去飲料店買飲料,剛拿到手不小心弄倒 可以叫店員重做1杯給他嗎?這個問題真的超87,難不成你會買便當 不小心弄倒叫店家送你一個新的嗎 …你可以問看看某校A女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8 姓名、教育 同上 10. 不詳 會在店裡搞東搞西的還會干涉已婚人夫講話的 截圖時前15小時 告證4-1 P9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11. 同事說大茗杯子曬太陽會變色 立刻拿去曬 平常沒在喝飲料的我 明確感受到飲 料店的進化! 那可以感受一下A女的指甲服務嗎 截圖時前16小時 告證4-1 P9、10 姓名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12. (正在回覆000000_000000) 她誰 很紅啊在某校很紅的一個人 截圖時1天前某時 告證4-1 P10 姓名、教育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13. (正在回覆000000_000000) 等等 她應該是我要知道的人物嗎? 是的 截圖時前15小時 告證4-1 P11 跟蹤騷擾防制法 14. 我朋友說這會紅 找A女會更紅 不詳 告證4-1 P12 姓名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 你知道什麼水最好玩嗎 妹子的水 問A女阿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1 P13 姓名 同上 16. 你們知道什麼飲料最好玩嗎 喝剩的飲料 喝A女搖的好玩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1 P13 姓名、職業 同上 17. 不詳 (tag 某大學) A女,王○ ○(詳卷 ),你們要不要出來道歉,為何要在做飲料的櫃檯剪指甲,你們店沒跟你們說要衛生嗎 截圖時前6小時 告證4-1 P13 姓名、教育、職業 同上 18. 我才覺得我運氣不好 如果我先點的,我點比較多杯,店員就會先給後面只點一杯的客人 但換我前面的客人點比較多的時候,都要等他拿到飲料走了才會給我只點一杯的 可以問A女怎麼站櫃檯的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1 P14 姓名 同上 19. 問:台灣哪邊可以買得到$ 800元的奶茶 ? 問A女阿 截圖時前4小時 告證4-1 P15 姓名 同上 20. i人在買東西的時候其實不喜歡店員來搭話 還有店員會干涉已婚男店長講話的阿 截圖時前4小時 告證4-1 P16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21. 不詳 都可以剪指甲了 上班想怎樣就怎樣啊,把自己當老闆娘阿 (截圖自告訴人發文照片) 截圖時前4小時 告證4-1 P17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22. 我去買的飲料店也都沒戴手套口罩 但剪指甲真的誇張 自己看阿 (截圖揭露告訴人t帳號之發文、含告訴人臉部工作照片) 截圖時前1小時 告證4-1 P18、告證2 職業、告訴人IGt帳號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被告以帳號000000_000000000000000發文,以下截圖時係指114年6月21日下午9時10分許 23. 某校○小姐是誰 超紅的阿工讀生把自己當老闆娘在店裡想怎樣就怎樣 告證4-2 P6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24. 看起來就是是爸媽沒教 ,才讓那位○小姐在某校飲料店亂搞… 截圖時前2天某時 告證4-2 P7 教育、職業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25. 一樣都姓○的,人家都出來示範了 ,妳要不要出來示範一下......怎樣干涉已婚男店長的 截圖時前4天某時 告證4-2 P8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被告以帳號000000000發文,以下截圖時係指113年9月2日下午8時51分許 26. 不詳 找A女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2 P1 姓名 跟蹤騷擾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27. 現在整個(飲料圖示)都是某校的是怎樣 原地下道欸 某校要認識找A女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2 P1 姓名、教育 同上 28. 我朋友說脆上都是某校,那我來看看是不是真的有神奇流量… 中原就是要認識A女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2 P2 姓名、教育 同上 29. 全世界都是某校新生的感覺 某校要認識找A女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2 P3 姓名、教育 同上 30. 不詳 你認識A女嗎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2 P3 姓名、教育 同上 31. 一整個脆都是某校 但我好想逃回家 我快瘋了 某校要認識找A女唷 截圖時前5小時 告證4-2 P4 姓名、教育 同上 32. 對,○○(詳卷)是一個非常繁華的地方,而某校是○○裡面,繁華之一的,夜市,也是一個區域,它是我們○○最繁華的地段之一,所以一定要推薦大家來某校某校某校○○人 可以順便找中原A女唷 截圖時前8小時 告證4-2 P4 姓名、教育 同上 33. 正式成為某校人 有夠焦慮 想哭 可以認識A女了 截圖時前11小時 告證4-2 P5 姓名、教育 同上 34. 明天某校新訓 希望我交得到 朋友...... A女等你去認識 截圖時前13小時 告證4-2 P9 姓名、教育 同上 35. ○○(詳卷)這間學渣能讀嗎 (檢附某校資料) 問A女阿 截圖時前3天某時 告證4-2 P10 姓名、教育 同上 36. 有沒有○○的朋友、可以認識一下、互相交流...... 問A女阿 截圖時前4天某時 告證4-2 (1) P11-1 姓名 同上 37. 我想陌生訊息爆 密我唉居啊 你也可以密A女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2、13 姓名 同上 38. 愛而不得好痛 這個問A女應該很懂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3 姓名 同上 39. 桃園八德除毛師上班日常 教一下A女啊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1)P14-1 告證4-2 P15 姓名 同上 40. 不詳 可以找A女打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5 姓名 同上 41. 真的要碎掉了 好難過好難過好難過誰能陪陪我 找A女陪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5 姓名 同上 42. 在沒有男生要喜歡我 我要去喜歡女生了 可以喜歡A女唷,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6 姓名 同上 43. (正在回覆@0000000000) 影音譯文:A女是誰啊 是哪個藝人嗎 我真的不認識A女ㄟ 你可以問A女唷 他在某校飲料店很紅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7、18 告證4(2)00:00:23-00:00:29 姓名、教育、職業 同上 44. 本身是一個沒辦法抗拒舔耳朵 乾==到底誰可以免疫舔耳朵啊?超難!這真的會超濕。 你可以問A女唷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19、20 姓名 同上 45. 不詳 找某校A女啊 截圖時前6天某時 告證4-2 P20 姓名、教育 同上 46. 想問脆友有在哪些特別的地方打過ㄆ 我先來 公園的公共廁所 問A女 截圖時前6天某時 告證4-2 P20 姓名 同上 47. 月底了 但身上只剩2000 要等到下個月10號才領薪水 你們都如何過 生活?流量密碼 問A女 截圖時前6天某時 告證4-2 P21 姓名 同上 48. 有沒有女工讀,會去干涉已婚男店長的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22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49. 有沒有女工讀,會去干涉已婚男店長的 截圖時前5天某時 告證4-2 P23 跟蹤騷擾防制法 誹謗罪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