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志豪犯如附表三所示之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及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
二、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事 實
一、許志豪與代號AD000-A114163號之女子(下稱A女,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於112年間透過網路交友方式認識,並於113年1、2月間交往,許志豪竟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A女於斯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分別基於拍攝、製造少
年性影像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1、26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視訊通話,要求A女裸露身體,再以其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手機,攝錄如附表一編號1至21、26所示之A女性影像,並儲存在上開手機。
㈡明知A女於斯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仍基於對14歲以
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113年2月19日某時,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西門邑居會館,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而與A女為性交行為1次。
㈢明知A女於斯時為未滿18歲(起訴書誤載為「未滿16歲」,業
經公訴檢察官更正)之少年,仍分別基於拍攝少年性影像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27、28所示之時間,在上開西門邑居會館,與A女為性交行為時,以其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拍攝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27、28所示A女為上開性行為時之性影像,並儲存在上開手機。
㈣基於交付少年性影像之犯意,於114年3月4日某時,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6樓之居所,以其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所示之手機,透過社群平臺臉書暱稱「程媛媛」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7(起訴書誤載為「編號28」,應予更正)所示之A女性影像予A女之友人即臉書暱稱「張杰」之人。
二、案經A女、代號AD000-A114163A號成年女子(即A女之母,姓名詳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許志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或審判程序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公開卷第42至44、88至89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案發地點照片、被告與A女之合照、被告之手機內性影像蒐證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A女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業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9日起生效。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原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則為「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其修正內容係增列「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犯罪態樣,且提高併科罰金之最低度金額,修正後規定並未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11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㈡罪名
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11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2至21、26部分,均係犯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就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2至25、27、28部分,均係犯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就事實欄一、㈣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交付少年性影像罪。
㈢起訴法條之說明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㈣所示傳送A女性影像予「張杰」部分,係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少年性影像罪等語,然所謂散布者,係指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亦即散發傳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被告就此部分既僅將A女性影像傳送予「張杰」1人,尚難認屬散布,是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被告就此部分所犯法條款項既屬同一,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㈣罪數⒈被告分就事實欄一、㈠、㈢之附表一編號1、2、4至10、13、15
至17、19至26、28部分,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各編號所示密切接近之時、地,拍攝、製造同一被害人數次性影像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皆為接續犯。
⒉被告上開3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㈤犯罪事實之擴張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一編號25所示被告拍攝檔案名稱「IMG_1503.MOV」之A女性影像之事實,惟此部分業經本院告知(見本院公開卷第87頁),且與本案起訴如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5其他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
本案犯行,戕害A女之身心健全發展,所為應予非難,然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公開卷第95頁),其素行尚佳,兼衡被告業與A女調解成立並已按期給付部分調解款項(見本院公開卷第81至82頁之調解筆錄),暨A女對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公開卷第97頁),再參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月收入、生活狀況(見本院公開卷第9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
㈦本院衡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犯後業坦承犯行以面對其刑責,復參酌被告與A女調解成立並已按期給付A女部分調解款項,業如前述,A女並同意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公開卷第79至80頁之調解程序筆錄),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再審酌被告與A女已成立調解,為督促被告履行調解筆錄內容,以保障A女之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附表四所示本院115年2月23日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又審酌被告對於兩性觀念、女性性自主權利及少年免受任何形式性剝削權益之尊重尚有欠缺,為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如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㈧又法院於判斷是否屬於「顯無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該條項所列事項時,應審酌被告犯罪時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對被害人侵害程度、再犯可能性、與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告前有無曾經類似犯罪行為,或為一時性、偶發性犯罪等因素而為綜合判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查被告上開行為固有不該,然其前無類似犯罪行為,犯後業坦承犯行,均已如上述,而被告與A女原非相識,僅係因透過網路交友而結識,被告再對A女為不法侵害之可能性不高,本院審酌上述各情,認無再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各款事項之必要,併予說明。
三、沒收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
案即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1項至第3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手機,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且為其拍攝、製造如附表一所示少年性影像之附著物及工具,又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並為其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少年性影像之附著物,業如前認,故附表二編號
1、2所示之手機及其內如附表一所示之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同條第7項前段及第38條第5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至於卷附A女之性影像之光碟及紙本列印資料,僅係檢、警為
調查本案,於偵查中列印輸出供作附卷留存之證據使用,乃偵查中衍生之物,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林煥軒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113年8月7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13年8月7日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檔案名稱 時間 性影像內容 1 IMG_1533.PNG 112年12月9日21時19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IMG_1535.PNG 2 IMG_1540.PNG 112年12月23日21時27分、28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IMG_1541.PNG 3 IMG_1542.PNG 112年12月26日20時59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4 IMG_1543.PNG 113年1月1日10時56分、57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IMG_1544.PNG IMG_1545.PNG 5 IMG_1550.PNG 113年1月20日21時50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IMG_1551.PNG 6 IMG_1552.PNG 113年2月2日20時45分、46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IMG_1553.PNG IMG_1554.PNG 7 IMG_1455.MOV 113年2月25日8時57分至9時35分許 A女裸露胸部、全身自慰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456.MOV IMG_1457.MOV IMG_1459.MOV IMG_1557.PNG IMG_1558.PNG IMG_1559.PNG IMG_1560.PNG IMG_1563.PNG IMG_1564.PNG 8 IMG_1468.MOV 113年3月3日16時32分許 A女裸露全身自慰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565.PNG 9 IMG_1467.MOV 113年3月4日20時39分許 A女裸露全身自慰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566.PNG 10 IMG_1464.MOV 113年3月19日1時22分許 A女裸露全身自慰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567.PNG IMG_1568.PNG 11 IMG_1571.PNG 113年5月26日14時57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12 IMG_1573.PNG 113年8月11日17時32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13 IMG_1473.MOV 113年8月27日21時37分至44分許 A女裸露全身自慰及洗澡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475.MOV IMG_1476.MOV IMG_1576.PNG IMG_1578.PNG 14 IMG_1579.PNG 113年8月30日23時34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 15 IMG_1478.MOV 113年9月1日11時18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479.MOV IMG_1480.MOV IMG_1584.PNG IMG_1585.PNG IMG_1586.PNG 16 IMG_1481.MOV 113年9月1日15時16分許 A女裸露陰部自慰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482.MOV IMG_1483.MOV IMG_1587.PNG IMG_1588.PNG IMG_1589.PNG 17 IMG_1485.MOV 113年9月2日23時34分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590.PNG 18 IMG_1591.PNG 113年9月7日21時19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擷圖(重點部位塗黑) 19 IMG_1486.MOV 113年9月11日22時7分、8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487.MOV IMG_1592.PNG IMG_1593.PNG 20 IMG_1488.MOV 113年10月28日21時49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594.PNG 21 IMG_1492.MOV 114年1月11日22時7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錄影(側錄) IMG_1598.PNG 22 IMG_1493.MOV 114年2月4日10時39分許 A女與許志豪性交之錄影、擷圖 IMG_1626.PNG 23 IMG_1494.MOV 114年2月9日11時43分許 A女與許志豪性交之錄影、擷圖 IMG_1599.PNG 24 IMG_1496.MOV 114年2月15日10時22分至24分許 A女與許志豪性交之錄影、擷圖 IMG_1600.PNG IMG_1601.PNG IMG_1602.PNG IMG_1603.PNG IMG_1604.PNG IMG_1605.PNG IMG_1606.PNG 25 IMG_1503.MOV (起訴書漏載此檔案名稱,應與補充) 114年2月22日13時23分許 A女與許志豪性交之錄影、擷圖 IMG_1504.MOV IMG_1607.PNG IMG_1608.PNG IMG_1632.PNG 26 IMG_1505.MP4 114年2月26日6時51分許 A女裸露胸部之視訊錄影、擷圖 IMG_1609.PNG 27 IMG_1627.PNG 114年2月28日0時55分許 A女與許志豪性交之錄影截圖 28 IMG_1507.MOV 114年3月2日13時34分許 A女與許志豪性交之錄影、擷圖 IMG_1508.MOV IMG_1512.MOV IMG_1611.PNG IMG_1612.PNG IMG_1613.PNG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許志豪所有之藍色iPhone 13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已扣案(見偵字不公開卷第87頁) 2 許志豪所有之黑色iPhone 16 Pr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已扣案(見偵字不公開卷第81頁) 3 上開手機2支內如附表一所示之性影像 (截圖見偵字不公開卷第63至73、75頁)附表三:
編號 對應之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3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5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6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7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8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9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0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2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3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4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5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6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7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8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9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0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1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6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事實欄一、㈡部分 許志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2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3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4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5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7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28部分 許志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事實欄一、㈣部分 許志豪犯交付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四:
本院115年2月23日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 許志豪願給付A女新臺幣(下同)68萬元。給付方式:㈠當庭給付13萬元,經A女之法定代理人點收無訛。㈡餘款55萬元,自115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末日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遲誤履行或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