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林孝宸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