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代號甲W000-甲113244號(姓名年籍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代號甲W000-甲113244甲號(姓名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被 告 乙○○
丙○○上列被告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經原告對被告乙○○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