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AW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林彥宇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林彥宇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述亨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