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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AW000-A113457(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 告 莫凱喬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已經本院以114年度侵易字第2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