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AW000-A113013(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W000-A113013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被 告 鄭○○(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6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禹彤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