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陳杭輝
林青蓉被 告 曹玉南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案刑事案件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禹彤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