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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上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紀柏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114年度交簡字第32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紀柏宏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