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昶宇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114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20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侯昶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故上開同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在準用之列。上訴人即被告侯昶宇(下稱被告)僅就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詳下二、所述),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見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96號卷<下稱簡上卷>第33頁),且據其於刑事上訴狀敘明甚詳(見簡上卷第7至9頁)。依此,足認被告已明示本件僅對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部分。惟量刑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等為據,爰引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見簡上卷第34、63頁),並補充論述駁回上訴之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雖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簡稱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然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該案宣告之刑已失其效力,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請求減輕其刑,並諭知緩刑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案原審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駕駛汽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或駕駛人自身皆有高度危險性,竟罔顧公眾安全、漠視自己安危,而於施用毒品,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仍駕駛租賃小貨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實害等情,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刑罰裁量權之行使,確已妥為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權限、顯然失當之情形,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原審判處之刑,難認有何過重之情形。綜上,原審量刑核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仍執前詞聲明上訴,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緩刑:㈠按凡有審理事實職權之法院,均得依其職權諭知緩刑,第二
審以判決駁回上訴時,當然得諭知緩刑,無待明文之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司法院院字第791號解釋參照)㈡查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5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宣告緩刑2年,該案於民國110年10月6日確定,該案宣告之緩刑於112年10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依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視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故被告符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而其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為初犯,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且其於犯後持續、固定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採尿檢驗,採尿結果大致均呈大麻陰性反應,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藥毒物檢驗報告(見簡上卷第39至49頁)在卷可考,顯見被告有持續戒毒之決心,堪認良有悔意,並斟酌被告歷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更加注意自身往後行為,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促使被告得以確實自本案中記取教訓,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9萬元。嗣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而執行本案宣告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