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葉家豪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送達代收人:邱嬴華)被 告 陳柏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57號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