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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427號、偵字第1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建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