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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訴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秀光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秀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秀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29日宣判。茲因告訴人魏萬達於115年6月3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其他被訴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