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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蔡祐伶

蔡宜珊黃淑娟許萬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子瑜律師被 告 温晴惠訴訟代理人 何皓元律師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易勳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