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詹定穎被 告 莊勝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勝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3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