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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他調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他調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昌茂

居○○市○○區○○路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昌茂因竊佔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15年8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許凱傑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