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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博毅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博毅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至104年12月19日間之如附表所示時間,未經母即告訴人張美玉之同意,逕持告訴人張美玉之國民身分證與汽車駕駛執照、護照、戶籍謄本等資料,赴如附表所示地點之電信公司門市或通訊行,偽以告訴人張美玉之名義,辦理向附表所示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公司)等電信公司申辦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或將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攜至其他電信公司,並同時購買附表所示商品之業務,且在該等電信公司之相關申請文件(見證據編號四至十五之1.)中之申請人或立委託書人欄位內偽簽告訴人張美玉之簽名或蓋用未獲告訴人張美玉同意使用印章之印文,另附表編號1-2與編號6部分則各洽不知情之張美玉外甥黃意善與友人郭彥君為張美玉申辦該等業務之代理人,並均於製作相關之申請文件完成後交付附表所示之電信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電信公司管理客戶行動電話門號之正確性與告訴人張美玉。嗣因被告吳博毅未能依約向該等電信公司繳納通話費,該等電信公司依法求償,致告訴人張美玉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支付命令後,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吳博毅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4年12月23日死亡一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表編號 時間 地點 申辦業務 左列門號 申辦人 代理人 電信 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 說明 同時購買之商品 啟用日 停用日 1 103年3月28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高昇通信行) 台灣大公司 0000000000 將左列門號自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攜至台灣大公司 無 103年4月1日 103年8月8日 張美玉 無 1-1 103年8月4日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板橋陽明) 台灣大公司 0000000000 取消上揭與台灣大公司之交易(另於同日向遠傳公司申請編號2交易) 無 不適用 不適用 張美玉 吳博毅 1-2 103年11月8日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板橋陽明) 台灣大公司 0000000000 將左列門號自遠傳公司攜至台灣大公司 無 103年11月11日 104年8月1日 張美玉 黃意善 2 103年8月4日 臺中市○區○○路000○0號(遠傳公司臺中忠明三特約服務中心)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將左列門號自台灣大公司攜至遠傳公司(之後該門號攜至亞太電信公司,詳編號6) 無 103年8月8日 103年11月11日 張美玉 無 3 103年8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號(遠傳公司土城裕民二加盟門市)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將左列門號自台灣大公司攜至遠傳公司 iPhone 5s 103年8月21日 104年7月22日 張美玉 無 4 103年11月1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傳公司台北民權東門市)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向左列電信公司新申裝左列行動電話門號 無 103年11月11日 103年12月31日 張美玉 吳博毅 5 103年11月25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妮芙露國際台灣公司)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向左列電信公司新申裝左列行動電話門號 iPad Air 2 128G 4G wifi 104年1月13日 104年8月28日 張美玉 無 6 103年12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0號(亞太電信公司光復直營店) 亞太電信公司 0000000000 將左列門號自遠傳公司攜至亞太電信公司 iPhone(型號不詳) 103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7日 張美玉 郭彥君 7 104年2月9日 臺北市○○區○○街000號(遠傳公司錦州門市)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向左列電信公司新申裝左列行動電話門號 iPad Air2 4G Wi-Fi 16GB金 104年2月9日 104年8月28日 張美玉 吳博毅 8 104年4月14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大公司台北民權東二) 台灣大公司 0000000000 向左列電信公司新申裝左列行動電話門號 iPad Air 2_64GB(WiFi+Cellular)(4G全頻)-銀 104年4月14日 104年7月30日 張美玉 吳博毅 9 104年4月16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大公司台北民權東二) 台灣大公司 0000000000 向左列電信公司新申裝左列行動電話門號 iPhone 6 Plus 64GB-金 104年4月16日 104年5月12日 張美玉 吳博毅 10 104年12月19日 地址不詳之編號0000000號銷售店點 台灣之星公司 0000000000 向左列電信公司新申裝左列行動電話門號 無 104年12月20日 105年5月2日 張美玉 吳博毅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