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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豆皓宇選任辯護人 盧駿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614號、第27615號、第27616號、第27617號、第28024號、第33794號、軍偵字第67號、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豆皓宇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及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及應遵守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及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2、8款分別亦有明文。又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豆皓宇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同法第302條之1第1款、第4款之加重私行拘禁、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與其餘同案被告於歷次偵查中之供述,互核仍有相互歧異之處,同案被告間亦有上層犯罪組織成員,使用積極手段要求下層共犯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具體行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具體犯罪情節嚴重,本案亦尚在審理中,相關證人或共犯均未經調查證據程序,兼衡現今網際網路、電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性極高,被告與共犯或證人可輕易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相互勾串或滅證,致案情晦暗不明,除羈押外,並無其他對被告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被告無法勾串、滅證,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因而諭知被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115年2月11日因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尚存,爰裁定自115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並聽取檢察官、辯

護人之意見後,被告坦承加重私行拘禁、恐嚇取財、傷害等犯行,仍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其餘同案被告於歷次偵查、審理中之供述,互核仍有相互歧異之處,並有上層犯罪組織成員,使用積極手段要求下層共犯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具體行為,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本案復尚有多名證人待於審理期日交互詰問,原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惟考量本案業已對主要證人即告訴人蘇名正、曾曉如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馨瑩完成交互詰問程序之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已為本院裁定羈押將近5月,應已足使其知所警惕,不致於甘冒遭再執行羈押之風險,而以威脅、利誘等手段勾串共犯、被害人,經依比例原則權衡本案被告涉案情節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本案所為對告訴人、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被告之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及被告為本案犯罪組織中之下層角色等因素,認本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若命被告限制住居在苗栗縣○○市○○路000號,且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俾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㈢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後,違背本院所定上開應遵守之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6條之2第1項第1、2、8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應遵守事項 1 豆皓宇應自停止羈押之日起,於每週一、三、五晚間八時前,至限制住居地轄區派出所報到壹次,及不得與同案被告李哲瑋、王馨瑩、李睿剛、黃俊傑、鍾旻諺、高晨鈞、林佳正、證人蘇名正、蘇世峰、曾曉如、傅聖翔、李昱萱、李彥祁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絡或接觸。

裁判日期:2026-04-15